您知道截至95年11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人數有多少嗎?
告訴你,共有8,685,027人,以及862,279個投保單位。那麼多的被保險人,卻沒有人來主動關心與服務,這是不是標準的『收錢的時候,看得到人;要理賠的時候,卻沒人關心』呢?
那該怎麼辦呢?我想除了主動向勞保局詢問外,或許就是請教您的保險服務人員。因為一些保險服務人員是很上進的,對於一些社會保險有所涉獵,可以協助您爭取應有的權利。
今天我們來介紹一下勞保的死亡給付。勞保的死亡給付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至第65條。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
(一) 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1)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
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十個月遺屬津貼。
(2)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
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3)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
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 未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
PS 自87年3月9日 起,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
所定之遺屬者,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者,10個
月喪葬津貼。
考考你:受益人拋棄繼承可否再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可否指定受益
人?
合夥的股東死亡,勞保死亡給付不給付(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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