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實質課稅原則,係指基於憲法所肯定之平等原則,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及認定,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以求租稅公平,並杜投機及濫行規避稅捐。


 


    又按「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保險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保險之目的係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即以較少之保費獲得較大之保障。


 


    此外,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前段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應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乃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限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故予以免徵遺產稅,並非鼓勵或容認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故對於為規避遺產稅負而投保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之保險者,基於量能平等負擔之實質課稅原則,自無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前段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二)保單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屬投資型保險商品


 


    該保險契約之投資標的選擇為花旗美元基金,保險費12,000,000元,保額為6,000,000元及「本商品為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風險由要保人自行承擔」、「保單帳戶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其設立之專屬帳戶,記錄要     保人所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和。」、「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收訖所有申請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等條款,足認被保險人一次繳納保費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依贖回時點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之權利,且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且依富邦人壽公司9611996富壽服發字第006號函內容,截至95918日止保單帳戶價值為11,939,84 8元。足徵被繼承人江○○所購買之保單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屬投資型保險商品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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