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甲○○之配偶吳昊於民國90525日死亡,其繼承人等申請延期申報,經核准後於91225日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為國稅局初查核定遺產總額61,9 24,179元、遺產淨額48,724,179元、應納稅額14,469,913元。


 


    ○○等繼承人不服,就核定遺產總額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等項目,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於是提起本件上訴。


 


    ○○等繼承人有爭議的部分在於宇公司5,000股股權部分,以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適用的範圍   


 


    ○○是在民國604月間與被繼承人吳昊結婚,系爭宇公司5,000股股權係於65411日、67220日及72324日取得。


 


   而甲○○4631日起即進入中國石油公司擔任業務管理員,為一職業婦女,與被繼承人吳昊於604月結婚前業已工作10餘年,並早在50年至60年間即曾陸續貸與他人多達400餘萬元之款項,頗具資力,至該宇公司股票5,000股係甲○○以其婚前資產所購置,屬個人勞務之所得,為其特有財產。


 


    修正前民法第1013條第4款之規定,甲○○所持有之甲○○5,000股股權不應納入被繼承人吳昊之遺產總額計算。


 


    另外針對繼承日之宇公司之每股金額數額之計算,稽徵機關核定之未分配盈餘並非營利事業之實質所得,實無法表彰公司之實際價值,故稅捐機關應以經過會計師簽證、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的實際盈餘數額為計算基礎,較接近市值,始為公允。


 


    準此,因被繼承人吳昊係於90525日過世,宇公司資產淨值每股金額之計算即依據89年暨90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資產負債表、89年及90年股東常會會議記錄得知,宇公司89年度累積盈虧為負22,475,631元、90年度之累積盈虧為負23,547,158元,差額為負1,071, 527元,至繼承日90年度未分配盈餘累積數為負431,587元,累積盈虧數為負22,907,218元,故每股淨值為770.93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朱惠斌 的頭像
    朱惠斌

    朱惠斌的部落格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