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本俸、延長工時加給、例休假加給均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工資。其餘技勤本俸、伙食費、ISO安全獎金、清潔獎金、清潔代金等項目,均需要受僱人之工作方能獲得,且屬經常性給與,核均屬工資之一部分


 


    是丁○○主張:本俸、延長工時加給、技勤本俸、伙食費、清潔獎金、清潔代金等項目,均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等語,即屬有據,應屬可採。


 


    按「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4條、第39條定有明文。


 


    ○○主張:丁○○896月起至975月受僱於統聯客運公司擔任大客車駕駛職務之事實,為統聯客運所不爭執,應信為真。


 


    承上,本俸、延長工時加給、例休假加給均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屬工資。其餘技勤本俸、伙食費、ISO安全獎金、清潔獎金、清潔代金等項目,均需要受僱人之工作方能獲得,且屬經常性給與,亦均屬工資之一部分。


 


    是丁○○主張:統聯客運確未依法給付丁○○延長工時工資。統聯客運於計算丁○○之延長工時工資時,應合併本俸、延長工時加給、技勤本俸、伙食費、清潔獎金、清潔代金之給與作為平日工資計算之項目,且據此計算延長工時工資等語,即屬有據,應屬可採。


 


    統聯客運辯稱:統聯客運核算加班費之方式及其金額,已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丁○○於離職後再行翻異行之有年之計算方式,以薪資表上分項分名任意爭執,實有違契約之原意與誠信。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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