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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前開彰化縣政府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八五彰府勞資字第一九六七七四號函,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該府調解委員會層轉請釋之事件所表示之意見通知調解委員會,而該函所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意見,不生具體的法律效果,對於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地位及權利內容,並不生何影響。


 


    且該函係彰化縣政府據該府調解委員會之申請,而轉為通知該調解委員會,並非通知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雖將該函副本送達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亦僅屬告知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此項事實而已,自不能同行政處分,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願及再訴願、一再訴願決定遞從程序上駁回,揆諸首揭說明,並無不合。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復對提起行政訴訟,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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