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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甲○○於民國96年12月10日離職退保,前經勞保局以甲○○退職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42,000元,發給45個月勞工保險(下稱勞保)老年給付,計189萬元,於97年1月7日核付,並以同日保給老字第XXXXXXXX號核定通知書通知甲○○在案。

 

   嗣勞保局以100年9月20日保承行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取消甲○○在十傑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自81年10月7日起至90年8月14日止之被保險人資格。

 

   另以100年12月1日保承行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取消甲○○在允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達公司)自90年9月27日起至93年7月26日止之被保險人資格,已繳保費不予退還。

 

   經勞保局重行審核甲○○所請老年給付,認甲○○投保年資自65年7月15日起斷續加保計至96年12月10日退職之日止,應更正為19年又223日(以19年又8個月計),且退職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乃以100年12月22日保給老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核給25個月老年給付計105萬元。

 

   甲○○溢領84萬元應於文到15日內退還銷帳,另勞保局97年1月7日保給老字第XXXXXXXX號核定通知書,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18條規定,併予撤銷。

 

   甲○○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會以101年5月2日101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駁回,嗣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後,遂提起本件上訴。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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