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係經營幼稚園之教育文化機構,依前揭營業稅法規定,   得免辦營業登記,復依前揭就業保險法規定,受僱於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之勞工即不得參加就業保險,故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未為所屬員工盧健等2人申保就業保險,並無違法。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法官判斷如下:


 


    兒美語短期補習班係於917 5 日經臺中縣政府核准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僱本國籍員工盧健於911111日到職,9471 日離職,洪端於931 1 日到職,931231日離職,於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921 1 日至盧健離職日及洪端在職期間,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均未為其等申報參加就業保險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復有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被保險人異動資料查詢、臺中縣政府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在職員工名冊等影本附原處分卷可稽,自堪信為真正。


 


    勞保局以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未依規定為渠等員工辦理就業保險加保手續,按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自應為盧健等2 人申報加保之日起至渠等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10倍罰鍰計47,220元,揆諸首揭規定,並無違誤。


 


    兒美語短期補習班主張其係經營幼稚園之教育文化機構,依營業稅法、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


 


    受僱於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之勞工即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未為所屬員工盧健等2 人申保就業保險,並無違法,勞保局以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既經核准設立,領有臺中縣政府補習班證書,不符就業保險法第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云云,係擴大解釋該適用範圍,乃有違誤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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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