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係經營幼稚園之教育文化機構,依前揭營業稅法規定, 得免辦營業登記,復依前揭就業保險法規定,受僱於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之勞工即不得參加就業保險,故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未為所屬員工盧○健等2人申保就業保險,並無違法。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法官判斷如下:
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係於91年7 月5 日經臺中縣政府核准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僱本國籍員工盧○健於91年11月11日到職,94年7月1 日離職,洪○端於93年1 月1 日到職,93年12月31日離職,於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92年1 月1 日至盧○健離職日及洪○端在職期間,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均未為其等申報參加就業保險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復有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被保險人異動資料查詢、臺中縣政府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在職員工名冊等影本附原處分卷可稽,自堪信為真正。
勞保局以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未依規定為渠等員工辦理就業保險加保手續,按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自應為盧○健等2 人申報加保之日起至渠等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10倍罰鍰計47,220元,揆諸首揭規定,並無違誤。
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主張其係經營幼稚園之教育文化機構,依營業稅法、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
受僱於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之勞工即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未為所屬員工盧○健等2 人申保就業保險,並無違法,勞保局以丹○兒美語短期補習班既經核准設立,領有臺中縣政府補習班證書,不符就業保險法第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云云,係擴大解釋該適用範圍,乃有違誤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