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何況甲○○8969日領取殘障手冊後,至9386日慈濟綜合醫院出具殘廢診斷書之間,甲○○尚有11次之門診治療,有慈濟醫院所出具之病歷紀錄可憑,勞保局雖謂該就醫僅為門診追蹤,並未接受積極治療亦未為雷射或手術,可見治療已經終止云云,惟按「所謂『治療』,依一般社會通念,可分為住院治療及門診治療(含追蹤治療)。」,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550號判決著有明例。


 


    若甲○○因未為雷射或手術,致中度視障已無再治療可能,慈濟綜合醫院即應開具殘廢診斷証明書,告知甲○○「中度視障已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俾利甲○○申領殘廢給付,本件慈濟綜合醫院既未開具「甲○○中度視障已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之殘廢診斷証明書」,甲○○既曾持續追蹤治療,其本人當然認為中度視障仍有治癒之可能性,尚難期待甲○○僅憑殘障手冊即自行認定其中度視障已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


 


(二)甲○○中度視障(第14項第3殘廢,給付標準840日)部分,是否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


 


    ○○中度視障(第14項第3 殘廢,給付標準840 日)部分,於896 9 日領取殘障手冊時,尚未治療終止、症狀固定,應以938 6 日慈濟綜合醫院出具殘廢診斷書時,為「第10障害項目第2 殘廢等級」治療終止、症狀固定之始點,該中度視障(第14項第3 殘廢,給付標準840 日)部分,自無已逾2 年請求權時效之可言。


 


    按「甲○○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甲○○作成決定。」,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定有明文。


 


    本件除「不得以領取殘障手冊時作為認定治療終止、症狀固定之始點」,原處分機關應受拘束外,其他是否尚有不得請領殘廢給付之理由?仍待勞保局查明並予以裁量,甲○○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逕判命「勞保局應核付甲○○殘廢給付差額新台幣8064百元之行政處分,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勞保局並應依本院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


 


朱惠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