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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眼判斷,要保書上簽名與其他表單上不符


 


    幸福人壽另辯稱信用貸款、信用卡均由本人親辦,故簽名應為本人親簽;又林○○申辦萬泰銀行等三家銀行貸款、信用卡業務申辦文件上之簽名經鑑定,筆跡均相符;至萬泰銀行貸款與系爭國華要保書之簽名,以肉眼觀之,極為相似,而與系爭要保書上簽名不符,從而系爭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親自簽名無疑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


 


    按中國文字源遠流長,有篆、隸、楷、行、草書等多種字體,而一個人簽名之格式,或楷書體或行書體,故往往不只一種,而楷書與行書之連筆、佈局之情形自不相同。因此,筆跡之鑑定則需依據筆跡之慣性(包括初習慣性、永久慣性及抑制慣性)與筆跡之個性(如字體之傾斜與大小、字行之趨向、筆路之輕重、運筆之快慢等)。因此,筆跡過少,自不易從中發覺上開筆跡之個性與慣性,從而尋找出其特徵點;而簽名格式若字體不同,如同本件簽名筆跡出現楷書與行書二種字體,其連筆、佈局之情形不同已如前述,而鑑定人係就該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或經驗之人,因此當筆跡鑑定結果,已依照放大及特徵比對法(按:將簽名拍攝成一定倍數之照片,並就二以上之筆跡比較其特徵、瑕疵是否相同),尚無從加以判斷。則如何僅憑肉眼觀察二種連筆、佈局不同之字體,即率加論斷二種筆跡相符,而為同一人所寫。是被告前揭抗辯,恐流於主觀、錯誤之臆測而難採信。


 


    法官判決幸福人壽須給付甲○保險金100萬元, 及自接到系爭保險事故發生通知之第16日即9510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一分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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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