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93年底經中華航空錄取為培訓機師。丁○○942 17日邀同丙○○、甲○○為連帶保證人,與中華航空簽訂承諾書,由丁○○參與系爭機師培訓課程。


 


    ○○於系爭機師培訓課程受訓期間領有生活津貼,國外受訓為每月美金300元、國內受訓為每月新台幣2萬元。系爭機師培訓課程期間自942 17日起至9441日止,在中華航空松山機場松訓區接受地面課程;自9443日起赴澳洲FTA學校接受為期約10 個月之飛航機師培訓課程,丁○○並簽訂系爭行為準則。


 


    系爭行為準則第7條第9項約定,丁○○如有私德、行為不當以致影響訓練進度或中華航空聲譽受損等情事,中華航空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退訓。


 


    若丁○○受訓完畢且及格,中華航空將以試用副機師任用,而丁○○在擔任試用副機師前,並未從事實際航空器之線上飛行工作。


 


    ○○934 26日向中華航空應徵培訓機師時,所填載之系爭機師工作申請表第1頁填表說明第3點記載:「所有資料務必照實填寫,如發現有任何隱瞞、造假、虛構等不實情事,公司得隨時與當事人終止僱用關係」,申請表第5 頁丁○○簽名欄位上方記載「在此聲明:上述所有資料均據實填寫,並同意公司調查,如有造假或虛構情事願無條件接受解僱處分」。


 


    ○○934 26日向中華航空應徵培訓機師時,確實已離婚並育有一子,惟丁○○在上開機師工作申請表之婚姻狀況欄係勾選未婚,且所附自傳並未提及其當時已離婚並育有一子之事實。


 


    ○○在經中華航空錄取為培訓機師後,在受訓前之調查表填載育有一子之事,另外在婚姻欄位勾選其他(所謂其他包括喪偶、離婚在內)。


 


    ○○在澳洲受訓期間,於學校宿舍內,由學員為其舉辦之生日派對上,因玩遊戲,脫衣至只剩內衣褲,當時除一、二位同學未參加外,其餘學員均有在場參與。


 


    ○○於系爭941216日承諾書,表明將來在受訓期間、任職期間不會再有違反一般人對於男女間往來應有倫常觀感之相關行為,並無異議同意中華航空有關其在澳洲受訓期間事件之任何決定。當時中華航空尚未決定要對丁○○作出退訓處分。


 


    中華航空於9412月間通知丁○○自同月23日起終止系爭培訓機師契約,該通知於941226日經丁○○收受。中華航空於9526日催告丁○○應於95228日前依94217日承諾書賠償受訓期間費用共新台幣2,152,022 元,該通知已送達丁○○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丁○○與中華航空所訂之系爭飛航機師培訓契約是否為勞基法所稱之勞動契約,而有勞基法之適用?


 


    查系爭行為準則第6 條約定:「待遇與津貼:()國內預訓:外招學員,每月支領新台幣20,000。本公司員工者,每月支領原職之基本薪 ()國外訓練:國外生活津貼每月美金300。本公司員工者,另支領生活補助費新台幣20,000元整,並停支原職之基本薪。」,足見中華航空對在職員工及將來可能聘僱之員工均提供培訓機師訓練,僅對在職員工與非員工於受訓期間給予不同之待遇、津貼而已。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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