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4.再查,證人劉○○到庭結證證稱:金○○在檳榔攤工作薪水一個月才兩千多元而已,這個我是以前找我兒子聊天的時候,聽我乾兒子李○○說的等語。證人徐○○到庭結證證稱:金○○是伊鄰居,是金○○跟我說月薪只有2 3 千多元的,而且有時候我買東西會問顧檳榔攤的人,他們一個月薪水大概多少錢,他們有告訴我,然後我曾經有問過,顧那麼久的時間,做那麼久等語。




 




     證人邱○○結證證稱:伊每天會經過蔡○○經營之檳榔攤,有跟金○○聊過薪水,我有問他們(包含金○○、阿珠)一個月大概多少錢,他們說大概3 4,000 元,我有問過金○○那麼少怎麼生活,他說他們進來就是這樣的薪水等語。




 




    證人李○○證稱:金○○在檳榔攤上班,每個月4,500 元,我是跟金○○聊天的時候知道的等語。上開證人所陳均為金○○或金○○之配偶告知,並非親見親聞金○○薪資為何,尚難據此認定蔡○○每月交付薪資為若干。




 




    證人丁氏○○即蔡○○之媳婦證稱:金○○每月薪資1 5,000 元,每天會有抽包數的錢,一包5 元,一天最少賣6 70包,金○○每天會把他賣了幾包寫下來,然後我大概看一下,核對檳榔的數量,對了就依照他寫的數量算給他,每日付現金,包數部份每月約有1 萬元。是由於她們夫妻都在我們那邊吃飯,所以會貼吃飯錢3 5 千元,但是幾個月就沒了。




 




    檳榔攤是三班制,早上7 點到3 點一班,3 點到11點一班,11點到隔天早上7 點一班。有時候他上班的時間到了,但是他為了要衝包數,要我先等一下,我就去後面先煮飯,因為他下班之後,會先吃完飯再回家等語。




 




    證人武○○證稱:我們一個月1 5,000 元,然後還有抽包數,一包5 元,金○○薪水和伊一樣,薪水我有看到蔡○○或蔡○○媳婦給金○○,然後抽包數的錢我每天都有看到,抽包數是每天都有發,這是因為我們的包數都記在本子上,我們交班就要盤點,所以就是在盤點的時候給的。我們有三個人輪班,我、金○○、阿桃在輪,7 點到3 點、3 點到11點、11點到早上,除8 小時外沒有加班,但是我們有時候因為要衝包數,所以有時候會延後一點,阿桃不用輪夜班,就是我跟金○○輪夜班,阿桃是固定的,就是3 點到11點,其他兩個班就是我跟金○○在輪班,半個月換一次。




 




    (問:是否有看到老闆交給金○○抽包數的錢?)有,就是接班的時候才有看到。(問一天給抽包數的錢幾次?)每天一個人一次,金○○的部分是晚上給。(問:每個月幾號發薪水?)5 號。就是阿桃拿給我,金○○的部分如何給我不清楚等語。




 




    ○○所陳之發薪日,武氏珠為每月17日,但武氏珠稱為每月5 日,已有不一,而武○○證稱阿桃固定輪班為3 時至11時,其他二班為武○○與金○○輪流,如果武氏珠所言屬實,金○○輪值如果為上午7 時至下午3 時,與丁氏玉桃交接,武○○尚未上班,何以每日見到蔡○○或丁○○桃計算包數獎金給金○○,若金○○輪值為11時至上午7 時,於盤點時計算獎金,應該係早上計算獎金而非晚上,武○○訊問後,其證述前後互相矛盾,顯然係因仍任職於蔡○○經營之檳榔攤而不敢全然吐實。




 




    倘若蔡○○所言薪資制度屬實,蔡○○、丁氏○○、武○○等人對於發放薪資方式、輪班制度陳述應趨於一致,豈會如此大差異性存在。蔡○○所稱金○○任職檳榔攤每月薪資1 5,000 元以及檳榔包數獎金,薪資每月受領2 7,000 2 8,000 元不等顯非實在。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