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985 1日勞保3 字第0980140238號公告修正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即前開條例第34條附表一﹚第三類「物理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及續發症」中,第3.2 項職業病名「長期壓迫引起的關節滑囊病變」,適用職業範圍、工作場所或作業為「長期從事工作時須經常壓迫關節之作業」;第3.7 項職業病名稱「肌腱腱鞘炎」,適用職業範圍、工作場所或作業為「負重、   重複動作或用力、不良姿勢等工作所引起。」




 




(二)如事實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台北分院(下稱慈濟醫院)988 11日診斷證明書及黃○○○病歷、勞工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投保單位軒公司訪談記錄等件影本為憑,堪信為實。




 




    因黃○○○就原處分所認定「B 型肝炎併肝癌」核屬普通疾病,以及所患「手部滑膜炎及肌腱滑膜炎,扳機指」為職業病等節並不爭執,是兩造所爭執者限於黃○○○所罹職業病,不能工作之日數究為勞保局所核定之30日或黃○○○所申請之179日。




 




    經查:




 




1.本案經勞保局調閱黃○○○於慈濟醫院台北分院、群英骨科診所相關病歷及投保單位訪談記錄等資料,3 次送請勞保局特約專科醫師審查,並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送請該會特約專科醫師審查,咸認定黃○○○從事清潔工作,所罹「滑膜炎及肌腱滑膜炎,板機指」為長期手部反覆用力所致,此病變休養30日為已足,此有各該專科醫師審查意見附原處分卷第24頁、第31頁、第80頁及爭審卷第5 頁可稽。




 




    徵諸滑膜炎乃滑膜受到刺激產生炎症,造成分泌液失調形成積液的一種關節病變﹔板機指則係手指掌側的肌腱發炎後形成之小結節(當手指彎曲的時後, 會卡在因發炎而變得狹窄的腱鞘中, 使得手指不易伸直,因手指卡在彎曲的位置,形似扣板機, 故又稱「扳機指」﹚,其醫轉機制及治療方法已為醫界所熟知,而就上開病歷資料所載,黃○○○98811日於慈濟醫院就診時,僅主訴「雙手拇指痛、右手第四及左手第三指疼痛及活動受限」,未及於其他部位等情以觀,黃○○○手部滑膜炎等職業病休養1 月已足之判斷,合於醫理。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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