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件捷南企業抗辯姚○○因在捷南企業公司之電腦上與離職員工MSN時 對捷南企業負責人及其家屬施以侮辱之詞,並有私下安裝Foxy、BT Comet、Team
Viewer等可能危害捷南企業公司軟體之行為,造成捷南企業公司電腦當機頻繁,致生額外修理負擔,且提供公司IP位置讓電腦維修廠商可以隨時自遠端進入公司電腦進行維修,可任意調閱公司內部任何資料,可能導致公司的機密資料外洩讓公司蒙受嚴重損失,姚○○前開行為已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規定,捷南企業公司乃於98年11月17 日發函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惟為姚○○否認。
是兩造間僱傭關係是否仍然存續,端視捷南企業公司前開終止契約之行為,是否合法有據。經查:
1.捷南企業抗辯姚○○於休育嬰假期間(98年7月1日到98年12月31日)為捷南企業公司新進人員發現姚○○於98年6月17日上午(11點22分至中午12點32分)之Messenger Plus聊天記錄,可見姚○○趁捷南企業負責人出差不在公司時,怠忽職守在工作時間蹺班,甚至共同以老尿、怪獸及老巫婆等稱謂來侮辱雇主及雇主家屬,並提出聊天記錄為證。
惟姚○○僅承認前開Messenger
Plus!2009年6月17日聊天記錄至上午11:27前之「君○」為姚○○本人所發言,其後則非其所為。
姚○○雖主張捷南企業以前開事由終止契約,已逾除斥期間云云,惟依捷南企業所提之聲明書所載,聲明人廖○○係於98年10月1日接替姚○○職缺,捷南企業並自承其係於98年10月中旬知悉前開MSN通訊內容,則捷南企業於98年11月17日發函終止兩造僱傭關係,是否已逾法定之30日期間,不無可疑,是姚○○主張捷南企業以此事由而為之終止行為已逾除斥期間云云,尚難憑取。
又,捷南企業抗辯姚○○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重大污辱雇主及其家屬的部分,所示姚○○MSN之對話,而觀之前開聊天記錄內容所示,固有「(上午11:33)瑄(胡○○):怪獸(指捷南企業公司負責人)出去了。(上午11:33)君欣(姚○○):對阿。」之對話;然前揭聊天記錄原屬非公開之隱密性對談,並非姚○○對捷南企業所為,而「怪獸」一詞更係由他人(胡○○)所為,並非出自於姚○○,是姚○○主張其未曾於MSN中對捷南企業負責人說過任何侮辱雇主之文字等語,信屬非虛。
此外,捷南企業亦未舉證明姚○○曾當面對捷南企業負責人施以何等侮辱之詞,或就系爭契約所定受僱人之主給付義務事項拒絕接受捷南企業或其負責人之指揮監督,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姚○○有何侮辱行為、且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
本院認為姚○○之行為尚未達嚴重干擾兩造互動、如不終止兩造間之勞動關係,捷南企業將無法維護事業經營秩序之程度(至姚○○外出採買飲料之行徑,捷南企業採取記過、扣薪等懲戒處分,即屬相當),是捷南企業執此終止兩造間之契約,應屬乏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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