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捷南企業復抗辯姚○○違法利用公司電腦下載未經授權的影音及軟體(FoxyBT CometTeam Viewer),侵犯合法版權,並且提供公司IP位置讓電腦維修廠商可以隨時自遠端進入公司電腦進行維修,可任意調閱公司內部任何資料,可能導致公司的機密資料外洩讓公司蒙受嚴重損失,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5款之規定,自可終止契約,提出下載內容如邪惡力量第三季等影集及音樂及捷南企業公司電腦維修廠家張○○出具之聲明書與自95年間起至96年間、97年間及98316日與同年528日之維修單等件為證,同為姚○○否認。




 




    經查,姚○○主張其於98615日即已將電腦交接給新進員工陳○○使用,姚○○當時已無電腦可以使用,而姚○○自同年615 日至630日止皆與陳○○一起上班,並自同年71日起請休育嬰假,捷南企業當時並未曾提起影音下載軟體之事,此為捷南企業所未加爭執,是前開影音下載軟體是否確為姚○○所安裝,亦非無疑。




 




    縱認前開軟體係屬姚○○私下安裝,然依捷南企業公司員工陳○○9924日提出之聲明書上載:伊於9871日正式接替姚○○職務後發現電腦有安裝前開軟體之情事,並於到職後一、兩週就報告予捷南企業知悉,亦為捷南企業自承在卷,則姚○○縱有捷南企業公司所指之私下安裝影音下載軟體、並造成維修電腦之情事及讓捷南企業公司所有內部資料蒙受外洩風險,捷南企業亦早於同年7月中旬即應已知悉,然捷南企業卻遲至同年1117日方以此事由(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發函通知姚○○終止契約,依勞基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捷南企業前開之終止,顯已逾法定30日之除斥期間,自不生合法終止之效力。




 




    承前所述,捷南企業公司以姚○○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於981117日發函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之行為,與法既有未合,兩造間之僱傭關自仍然存在。




 




(二)姚○○請求捷南企業公司應自9911日起,至姚○○回復原職繼續   執行職務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姚○○38,000元,暨自其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捷南企業既於981117日即發函並以該函為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有前開函文及言詞辯論筆錄可佐,是捷南企業顯已預示拒絕受領姚○○給付勞務之表示,則姚○○自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捷南企業以代提出給付。




 




    查姚○○於育嬰假期滿後之9914日即到捷南企業公司,惟為捷南企業所拒,此為捷南企業所不爭執,堪認姚○○已準備提出勞務之給付,自已發生提出之效力。




 




    捷南企業雖抗辯其並未阻擋姚○○於門外,姚○○僅係前往錄音云云,惟捷南企業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捷南企業確實未讓姚○○進入公司工作,即拒為受領勞務給付之意思表示,是姚○○主張捷南企業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並拒絕姚○○之勞務給付,致姚○○欲提供勞務卻無可能等語,信屬非虛。




 




    準此,依民法第487條前段規定,捷南企業公司已陷於受領勞務遲延之繼續狀態,姚○○無庸補服勞務,即得依上開規定請求捷南企業給付此期間之薪資。又,捷南企業對於姚○○任職期間之月薪為38,0 00元乙節,並不爭執,則姚○○請求捷南企業應自其原預定復職之日即9911日起至捷南企業准許姚○○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姚○○月薪38,000元,即屬有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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