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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甲○○以乙○○於門診時間,對藥師羅○○為上開行為,傷害羅○○之尊嚴,更造成羅○○情緒上不穩和心神不寧,恐影響抓藥、包藥及告知病人服藥方法和用藥安全須知之工作,且嚴重破壞系爭診所的形象、工作秩序及管理,對診所及病人的影響甚大,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4款之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云云,自屬無據,不生終止之效力。




 




3.又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定有明文。甲○○主張乙○○上班經常遲到,每月至少遲到3 4 次以上,對之警告及扣除獎金,均無動於衷,且屢勸不聽,依舊遲到不誤,又乙○○對羅○○之行為,會影響羅○○情緒,萬一抓錯藥、講錯服藥方式將造成病患服藥安全上的疑慮,其已不能勝任工作云云,為乙○○所否認,
並辯稱:伊僅遲到過1 次,且晚到2 分鐘等語。




 




    查,甲○○主張乙○○上班「經常」遲到,每月至少遲到3 4次以上,對之警告及扣除獎金,仍無動於衷,屢勸不聽,依舊遲到不誤等情,既為乙○○所否認,而甲○○又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其上開主張,尚難採信。




 




    又乙○○對羅○○所為之上開行為,縱會影響羅○○情緒,亦與乙○○對於其個人所擔任之護士工作能否勝任無關,故甲○○以乙○○對於所擔任之護士工作確有不能勝任情事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之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自屬不合法,不生終止之效力。




 




4.查,乙○○以甲○○已於963 21日終止兩造間之僱傭關係為由,對甲○○提起系爭資遣費案件,經原審高雄簡易庭判決駁回乙○○之請求,其判決理由係認乙○○既否認甲○○終止僱傭契約合法,則甲○○即無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義務,而駁回乙○○之請求等情,有系爭資遣費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




 




    足見乙○○於系爭資遣費案件中,並未承認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已合法終止而不存在,故甲○○主張乙○○對其提起系爭資遣費案件,請求其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足見乙○○承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已不存在云云,不足採信。




 




5.綜上,甲○○以乙○○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2款、第4 款、第11條第5 款之事由,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均屬不合法,自不生終止之效力,故乙○○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應有理由。




 




(二)乙○○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甲○○自963 21日起至其復職前一日止,按月給付薪資2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甲○○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2 款、第4 款、第11條第5 款之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於法不合,自不生終止之效力,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仍有效存在,已如前述。




 




    則甲○○自應給付薪資予乙○○,而甲○○自963 21日起即未給付薪資予乙○○,乙○○每月薪資為20,000元,於次月5 日給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乙○○請求甲○○給付自963 21日起至乙○○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給付乙○○20,000元,及各自次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綜上所述,乙○○本於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甲○○應給付自963 21日起至乙○○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給付乙○○20,000元,暨各自次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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