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制定之抽分辦法,區分為「基本抽分」、「車次抽分」及「加班車次金額」,所謂「基本抽分」係不論司機實際出車載運情形每月所保障之給付6,600 元,「車次抽分」及「加班車次金額」則按司機每月出車載運情形依「抽分辦法」計算之,其中「車次抽分」不區分是否為正常工作時間出車,歷次出車均依「抽分辦法」規定載運量及載運距離所對應之金額計算,「加班車次金額」則係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出車所加給之金額,及因工作待機或作業困難逾該辦法各區工作時間10分鐘以後,亦依載運距離所對應之金額計算發給待機逾時金額(下稱系爭抽分辦法),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實。




 




    則依系爭抽分辦法給付司機之報酬,其中之基本抽分及正常工作時間之車次抽分、待機逾時金額等,均非屬勞工於非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發給之工資,並非加班費之給付,是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抗辯薪津清單上抽分項下之薪資均屬其所給付之加班費云云,自非可採。




 




3)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僅提出宋○○等五人等人961 月至10月之出勤卡及宋○○等五人自926 月至9611月之月薪薪資清單、宋○○之抽分表10張、洪○○之抽分表5 張,依證人即製作該抽分表之陳○○到庭證稱:抽分表每次出車車次抽分金額左上角所載金額為8
點以前及4 點以後(即非正常工作時間)之加班費,記載「待」字者為非正常工作時間之「待機逾時金額」,二者合計為「加班車次金額」;每日該等金額之總和皆記載在該抽分表該日欄位之右方等語,核與抽分表之記載相符,應堪採信。




 




    且薪津清單上載「加班費」與抽分表所載「加班車次金額」之總和相同。即加班車次金額係依出車時段為「8 時以前及4時半以後」、「4 時至4 時半間」與公里數而計算發給,而前者之時段發給之金額較高,且公里數愈長者發給之金額亦較高,與個人薪金即本薪高低無關,此亦有抽分辦法在卷可按,則加班車次金額雖係依時段及載運距離乘以車次計算而得,惟以公里數愈遠者應需時較久始得運送完成,該加班車次金額之多寡應與加班時間成正比關係。




 




    又依現存打卡資料,宋○○、洪○○之加班時數分別如附表所示,而其等該些時間領取之加班車次金額則如附表「加班費」項下所示,則其等加班時數每小時平均約各可取得加班車次金額37元、40元,衡情該二數額相差甚少,且加班車次金額之多寡與加班時間又有正比關係,是於本件打卡資料欠缺,且宋○○等五人亦無法舉證之情況下,應以上開平均數額即每小時38.5元估算欠缺打卡資料者之加班時數較符公平。




 




    則以宋○○等五人每月所得加班費除以加班每小時平均所得38.5元,可計算出宋○○等五人每月加班時數應各如附表三「加班時數」項下所示(高於120 小時者以宋○○等五人主張之120 小時認定),其中僅少數加班時數達120 小時,其餘大多均低於120 小時,是宋○○等五人主張每月加班時數為120 小時   
云云,尚非可採。




 




4)又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平均每小時所得之報酬,而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發之「剩料獎金」係勞工自環球水泥公司載送至顧客處之混凝土,於客戶使用後若有剩餘,勞工將該些剩料運回,經統計剩料數量後,依一定之標準所發放之獎金;「超貨獎金」為勞工每月運載量平均每車超過一定數量所發給;「誤餐費」則係指勞工未能即時趕回食用公司提供之便當時,每次發與誤餐費40元;「節油獎金」係指勞工每月使用油料低於公司標準時所發給之獎金,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則剩料獎金、節油獎金應屬節約燃料、物料獎金,依諸前述,此自非宋○○等五人工作之報酬性質而非屬工資。至誤餐費則為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耽誤宋○○等五人用餐所提供之餐費,非宋○○等五人工作即一定得領取之對價項目,亦非屬工資。




 




    至超貨獎金則係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獎勵宋○○等五人當月運載量每車達一定數量而發給之獎勵,此自係於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於給付宋○○等五人運送貨物之工作報酬即車次抽分外,獎勵其等提高每車運載量所另發給之獎金,尚非屬宋○○等五人工作之對價,自難認係屬工資。是宋○○等五人主張剩料獎金、超貨獎金、誤餐費、節油獎金係屬工資云云,尚非可採。




 




5)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固抗辯:伙食津貼係屬恩惠性給與,應非屬工資云云。惟伙食津貼係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發放1,200 元與宋○○等五人者,則以宋○○等五人係按月領取定額伙食津貼,且無論工作日數為何(例如宋○○於968 月份僅工作5 日、4 個半日,其餘公休或特休,但仍領全額伙食津貼)、是否發生延誤用餐之事實,均可領取,此自屬經常性給與,而與前述誤餐費迴異,應認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定工資。是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開抗辯,洵非可採。




 




     又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於967 月以前薪津清單上固僅有誤餐費之項目,惟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於847 月修訂之駕駛員薪津、車次抽分及管理辦法即載明每月有1,200 元之伙食津貼,此有該辦法附卷可稽。




 




    且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亦自陳其每月固定發放伙食津貼1,200 元,並參諸於967 月前誤餐費項下之金額除上班天數不足者外,均高於1,200 元,而嗣增列伙食津貼項目後,誤餐費多僅有數十元至數百元,且薪津清單上於967 月前無其他與伙食相關之項目,此有薪津清單在卷可按,足見於967 月以前,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亦應有發放伙食津貼,僅係將之同列於誤餐費項下。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