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等五人原均為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擔任駕駛工作。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於961130日資遣宋○○,餘則非由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資遣。




 




    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抽分辦法係規定:抽分報酬區分為「基本抽分」、「車次抽分」及「加班車次金額」,所謂「基本抽分」係不論司機實際出車載運情形每月保障給付6,600 元,其中「車次抽分」不區分是否為正常工作時間出車,歷次出車均依「抽分辦法」規定載運量及載運距離所對應之金額計算,「加班車次金額」則係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出車所加給之金額,另因工作待機或作業困難逾該辦法各區工作時間10分鐘以後,亦依載運距離所對應之金額計算發給(下稱待機逾時金額)。




 




    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發之「剩料獎金」係勞工自環球水泥公司載送至顧客處之混凝土,於客戶使用後若有剩餘,勞工將該些剩料運回,經統計剩料數量後,依一定之標準所發放之獎金;「超貨獎金」為勞工月運載量平均每車超過一定數量所發給;「誤餐費」則係指勞工未能即時趕回食用公司提供之便當時,每次發與誤餐費40元;「節油獎金」係指勞工每月使用油料低於公司標準時所發給之獎金。




 




    伙食津貼每月固定1,200 元。宋○○等五人於休假日上班之月份、日數及所領之未休假津貼應各如附表所示。




 




    雙方所爭執的為:




 




(一)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得與勞工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關於延時工資給付標準之適用?




 




1)按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於勞基法第1 條、第30條第1 項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每2 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又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第39條第1 項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是上開勞動條件之規定,俱為最低標準且屬強制規定。




 




    故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例如勞基法第84條之1 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得排除適用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蓋勞工相較於雇主,為經濟上之弱勢者,非可由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以契約方式排除上開法律規定之適用,否則即有違勞基法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29 號裁判要旨可供參照。




 




2)本件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固抗辯其基於運輸業之特殊性,與勞工約定以抽分制度計薪,而此制度所計算之薪資既未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計算之加班費的總合,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該約定自得拘束兩造云云。




 




    惟查,運輸業並非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得變更工作時間者,亦非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者,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1018日勞動2 字第0990036128號函在卷可按。則依諸前揭說明,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抗辯得與勞工另行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關於延時工資給付標準之適用云云,自屬無據。




 




3)高雄縣政府勞工局於969 17日勞動檢查發現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勞工王○○968 月之延長工時工資低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標準,予以科處罰鍰。




 




    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97年簡字第252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2103號裁定駁回其訴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足憑。亦均認定依系爭抽分辦法之計算確有短發延長工時加班費情事。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薪資制度(含抽分辦法)之約定,並未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最低勞動條件云云,自無可採。




 




(二)關於「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短給宋○○等五人平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金額為何」之爭點,經查:




 




1)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 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 分之2 以上。三、依第32條第3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本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著有規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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