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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與南山人壽於民國87227日訂立南山康樂限期繳費終身壽險及傷害保險、住院醫療、手術醫療、住院費用給付保險等附約,保險期間自87227日起算,計20年。


 


    ○○投保後,分別於下列期間住院:


93728日至同年826日因胸部挫傷、瘀傷,於宏恩醫院住院30日。931015日至同年1115日因頭部、頸、背部挫傷,於署立彰化醫院


   住院32日。


941216日至9519日因左踝創傷性肌腱發炎,於署立彰化醫院住


   25日。


95110日至同年113日因挫傷性鼻骨閉鎖性骨折,於秀傳紀念醫院


   住院4日。


95122日至同年124日因鼻骨骨折術後神經痛住院3日。


95417日至同年516日因左胸擦挫傷、左上肢擦挫傷、左上臂及左


   前臂挫傷,於宏恩醫院住院30日。


951022日至同月27日因肝炎,於諸元內科醫院住院6日。


 


    依系爭保險契約,○○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醫療時,南山人壽應按住院每日5,000元、意外傷害醫療每日加給1, 785元,合計每日住院醫療為6,785元給付予○○


 


    ○○上述7次住院醫療,第一次住院30日,每日6,785元,合計203,550元,南山人壽全未給付。第二次住院32日,南山人壽僅按每日5,000元給付,尚有意外傷害險每日1,785元,合計57,120元未為給付。第三次住院25日,南山人壽僅按每日5,000元給付,就每日1,785元意外傷害險仍未理賠,合計44,625元未為給付。


 


    第四次住院4日,被上訴人僅按每日5,000元給付,就意外傷害險每日1,785元未理賠,合計7,140元未為給付。第五次住院3日,被上訴人僅按每日5,000元給付,就意外傷害險每日1,785元未理賠,合計5,355元未為給付。第六次住院30日,每日6,785元全未理賠,合計203,550元未為給付。第七次住院6日,每日5,000元,合計30,000元未為給付。


 


    ○○於歷次住院後,即通知並交付住院醫療證明文件予南山人壽之承辦人員,然而南山人壽未依約給付保險金或僅給付部份保險金,○○於是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請求歷次積欠之保險金及年息10%之法定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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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