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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自851021日起受僱於運環保公司,工作至996 30日止,期間共計138 個月,次日起因食道癌留職停薪。林○○100 5 16日因食道癌死亡,甲○○等三人為林○○之繼承人。




 




    ○○留職停薪前6 個月之每月平均工資為38,300元。運環保公司為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之事業。運環保公司之工作規則於100 6 23日前,並未就災害傷病之補償撫恤訂立規範,該工作規則亦未報請主管機關准予核備。




 




    ○○等三人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8款規定,運環保公司應於工作規則訂立災害傷病之補償撫恤事項,因運環保公司未訂立員工撫恤標準,參酌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恤及資遣辦法相關規定,林○○留職停薪前6 月,每月平均工資為新台幣(下同)38,300元,工作期間138 個月,就撫恤金之發給應計算26個基數,喪葬以5 基數計算,合計31個基數,故請求撫恤金1,187,300 元(38,300×31),且依民法第1141條、第1144條及上開辦法第19條規定,同一順位繼承人有數人時,撫恤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8 款規定,訴請給付撫卹金。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關於林○○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災害傷病補償撫恤要件:




 




1.按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勞動基準法第1 條、第70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前項程序報請核備;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亦有明定。




 




    另現代勞務關係中,因企業之規模漸趨龐大受僱人數超過一定比例者,雇主為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就工作場所、內容、方式等應注意事項,及受僱人之差勤、退休、撫恤及資遣等各種工作條件,通常訂有共通適用之規範,俾受僱人一體遵循,此規範即工作規則。




 




    工作規則既為雇主為統一勞動條件及服務規律所訂定,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應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勞資雙方間均已達共識、其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如同定型化契約,工作規則亦得視為勞資關係或就業市場內之定型化契約,工作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應使勞工有知悉工作規則內容之機會,俾便其得有明示或默示同意、或為反對意思表示之可能性,自需由雇主公開揭示,以使其成為勞動契約之附合契約,而得拘束勞雇雙方,公開揭示之目的在使工作規則所定勞動條件明確化,避免無謂勞資糾紛,倘若能達成同樣之效果(即使勞工知悉工作規則內容),縱使係將工作規則於公司內部網路上公布以代公開揭示,亦無不可。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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