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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稱意外傷害,乃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而言。該意外傷害之界定,在有多數原因競合造成傷殘或死亡事故之情形時,應側重於「主力近因原則」,以是否為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在原因以外之其他外來性、突發性(偶然性)、意外性(不可預知性)等因素作個案客觀之認定,並考量該非因被保險人本身已存在可得預料或查知之外在因素,是否為造成意外傷殘或死亡事故之主要有效而直接之原因。


 


    禎係自吊卡車跌落地面造成頸椎骨折致意外死亡,有相驗屍體證明書可稽,依該相驗屍體證明書之記載,直接引起余禎死亡之原因為中樞神經休克及呼吸性休克,先行原因為跌倒致頸椎骨折及心冠狀動脈疾病。


 


    換言之,即因心冠狀動脈疾病造成跌倒致頸椎骨折,而引起中樞神經休克及呼吸性休克而死亡。


 


    又余禎之死因鏈為:心冠狀動脈疾病發作失能,致於工作中跌倒,造成頸椎骨折、頸椎損傷,傷及脊髓神經第四、五節呼吸肌控制中樞,導致呼吸性休克及中樞神經性休克;死因鏈在頸椎損傷造成頸椎第四、五節區為呼吸肌神經損傷致呼吸肌麻痺(膈神經)致呼吸性休克,在頸椎脊髓神經損傷,可造成中樞神經休克。


 


    脊髓神經為中樞神經之一部分,故其損傷之結果仍認定死亡機轉可為中樞神經休克;由解剖發現其冠狀動脈嚴重堵塞病症致失能為死亡之導因,即支持其因駕吊卡車時跌倒之過程及結果及前述之死因鏈等情,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函可考。


 


    足證余禎因冠狀動脈堵塞致失能,為死亡之「導因」,失能造成工作中跌


倒,致頸椎骨折、損傷,傷及脊髓神經第四、五節呼吸肌控制中樞致呼吸性休克,所造成之「中樞神經休克」,為死亡之主因。


 


    換言之,就整個死因鏈而言,工作中跌倒致頸椎骨折、損傷,傷及脊髓造成中樞神經休克之意外傷害,為死亡之重要及直接原因,余禎之冠狀動脈疾病並未直接導致死亡之結果,係因該疾病導致失能,始造成工作中跌倒,致傷及脊髓神經之意外傷害,造成中樞神經休克而死亡,堪認余禎係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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