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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9262日起擔任三揚公司公司廠長。林○○97年度薪資為每月6300元。




 




    三揚公司公司981 1 日起至988 31日止全體員工薪資調降10%,業務恢復後(預訂988 31日止)後,於次月回復原薪資及逐月回補先前調降薪資10%。




 




    ○○99720日後未到三揚公司公司上班。三揚公司公司於99824日將林○○退保。




 




    ○○997月有19日薪資未領。林○○99年尚有7.5日特別休假未休。兩造間勞動契約業已終止。林○○適用勞工退休新制。




 




    雙方爭執事項為:




 




(一)林○○得否請求工資差額?




 




    三揚公司於981 1 日起至988 31日止實施全體員工薪資調降10%,業務恢復後(預定988 31日止),於次月回復原薪資及逐月回補先前調降薪資10%,林○○同意該薪資調整約定,林○○薪資原為每月6 300 元,同意調降為5 4,270 元,此為兩造所不爭。




 




    查,依據三揚公司公司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三揚公司公司銷售額981 月、2 月為9234, 928元、983 月、4 月為1,171 8,132 元,985月、6 月為2,714 5,155 元、987 月、8 月為670 3,481 元、989 月、10月為477 8,059 元、9811月、12月為4,997 19元、991 月、2 月為1,474 2,544 元,三揚公司公司銷售金額於9811月、12月已大幅提升數倍。




 




    該公司業務主要為工程金屬零件加工,衡情,接受訂單距離開立統一發票請款有一定時間,復參酌林○○陳報三揚公司公司之訂單資料,已於998 月有大批訂單,以及證人李○○證稱持續工作有時需加班為之,顯然988 月間三揚公司公司業務應已恢復,是業務恢復後,三揚公司應恢復員工原薪資,並應補足先前調降之工資,是林○○主張三揚公司應恢復調降前薪資及補足薪資,核屬有據。




 




    三揚公司辯稱接獲訂單不能代表業務好壞,因為接獲訂單後前置作業時間需1 年,生產、送驗、交貨亦需8 個月左右云云。




 




    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三揚公司其以「業績恢復」作為勞工薪資回復之條件,然對於業績恢復並無明確約定,客觀上以三揚公司公司銷售金額作為業績是否恢復之認定標準,合乎情理,否則將漫無標準任由三揚公司主觀恣意認定,顯非事理之常,三揚公司辯稱殊無可信。




 




    三揚公司積欠林○○7 月份19日薪資3 8,190 元(計算式:林○○日薪為2,010 元,60,300÷302,010
2,010 ×1938,190);應回補林○○981 月至996 月份工資差額108,540 元(計算式:60 ,300 ×0.1 ×18108,540 )。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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