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被保險人之定義,約定:「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明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一列明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列明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經列明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於法律上對被保險汽車之使用應負責任之人。」。




 




    第四條第一項不保事項,約定:「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責任賠償,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雇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是依上開保單條款之約定,足見系爭保險契約所稱之「第三人傷害」,應係指「被保險人」、「列明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經列明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於法律上對被保險汽車之使用應負責任之人」等以外之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而言,從而上開保單條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不保事項,乃係基於保單條款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約定之文義解釋,而將「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等列為不保事項,以期明確,尚無文義不清之情事。




 




4)再查黎○○、吳○○均係受僱為鳴○汽車公司公司之司機,而吳○○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駕駛系爭大貨車,於桃園縣大園鄉○○路十七號之華○股份有限公司裝載貨物,倒車時擠壓到於同一時地,駕駛營業大貨車,適在營業大貨車後替裝妥貨物加蓋帆布袋之黎○○,致黎○○因骨盆腔併腹腔內損傷出血,經送往桃園市○○路敏盛醫院急救後不治死亡,而系爭大貨車及營業大貨車,均為鳴○汽車公司公司所有車輛,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參以原審法院於一百年五月十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鳴○汽車公司訴訟代理人陳稱:「(法官問:關於被害人死亡時,正在從事何工作,兩造有何意見陳述?)他正在蓋被害人所開那輛車的帆布‧‧‧」等語,是黎○○既係受僱於鳴○汽車公司公司,而於系爭交通事故發生之時,正在為伊所駕駛之營業大貨車蓋帆布,並因而死亡,此亦為鳴○汽車公司所不爭執。




 




    依事故關聯性理論,黎○○之死亡,與其正在執行職務具有關聯性,從而鳴○汽車公司主張系爭保險事故即黎○○死   亡之賠償責任,係鳴○汽車公司之受僱人黎○○,於執行職務中所致死亡之賠償責任,自符合上開保單條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不保事項之約定,則鳴○汽車公司請求富邦產物給付保險金云云,難謂可採。




 




5)鳴○汽車公司另主張:本件黎○○係意外遭鳴○汽車公司其他司機所駕駛之系爭大貨車撞擊,惟黎○○與保險客體即系爭大貨車之所有、使用或管理上並無關連性,依事故因果關聯性理論,黎○○仍屬承保範圍所欲規範之第三人,故富邦產物仍需給付保險金予鳴○汽車公司,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七十八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保險字第九號判決為證。




 




    惟查鳴○汽車公司所提出之上開民事判決,其案情與本件訴訟不同,自難以比附援引,況本院亦依事故關聯性理論,認定黎○○之死亡,與其正在執行職務具有關聯性,而符合上開保單條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不保事項之約定,附此說明。




 




(二)系爭保險契約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不保事項中,將「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列為不保事項之約定,有無違反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




 




1)按保險契約中有下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定有明文。




 




    次按保險契約為有償契約及雙務契約,要保人必須給付保險費,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有給付保險金之義務,二者具有對價關係,而保險人根據保險事故(即危險)發生之機率,以大數法則算定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之機率越高,保險費亦較高;換言之,保險人就契約所約定承保之事故,評估風險計算保險費,若非承保之保險事故,風險未列入評估,保險費率未計算在內,保險人自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是以保險契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但要保人於投保前可考慮其所需要保障之保險事故、所願支付之保險費等因素,選擇特定之定型化保險契約,並非全受制於定型化契約,無選擇之權利(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四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保險之目的,係多數人就特定之危險透過保險制度,分散風險,以獲得保障,並由保險人事前評估其承受之風險,經由保險費之收取,將該風險轉嫁由多數之要保人共同分擔。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