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新光企業團體定期壽險」商品違反保險法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保險法規定處分。


一、裁罰時間:99115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受理續保時未查該等續保年齡已超過所投保之「新光企業團體定期壽險」商品最高投保年齡而仍予續保,而該公司並未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0條規定完成變更最高投保年齡之審查程序即行銷售,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者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