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銷售之「宏利人壽綽悅婦女保險」及「宏利人壽綽慧女性終身保險」等二商品違反保險法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保險法規定處分。


一、裁罰時間:99115


二、受裁罰之對象: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其簽證精算人員蕭翠眉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第144條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銷售之「宏利人壽綽悅婦女保險」及「宏利人壽綽慧女性終身保險」等二商品經發現有費率及責任準備金等精算數值錯誤,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及第145條第2項規定。而其簽證精算人員蕭翠眉君於95年及96年為該分公司簽署簽證精算報告書時未查而致責任準備金提存數有不足之情事,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部分,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其簽證精算人員蕭翠眉君部分,依保險法第144條第4項規定,核處警告乙次。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者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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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