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依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同法第235條第2項與第4項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可知公司訂定員工紅利制度,給付員工紅利是基於公司法之強制性規定,而非公司與員工間基於私法上僱傭契約之給付義務,此可從上開規定從屬公司員工亦得享有紅利自明。




 




    因從屬公司員工僱傭契約之權利義務僅在該從屬公司員工與該從屬公司之間,該員工對雇主以外的其他從屬公司並無任何薪資請求權,因此,紅利並非薪資,核其目的應係單向的具有勉勵、恩澤性質之給與,而非勞務之對價




 




    再依矽品精密工業公司章程第30條規定,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先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彌補歷年度虧損外,就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其剩餘數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監察人酬勞,其餘額為股東股利及員工紅利,其分派數以股東百分之九十,員工百分之十之比例分派或保留之,由董事會依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議分派之。




 




    員工分紅實際實施情形則依股東會決議內容有所不同,可能採股票紅利或現金紅利,亦可能各有一定比例股票紅利與現金紅利。




 




    矽品精密工業依章程及股東會決議所實施配發的員工紅利,每年均不同,如97年度員工紅利配發現金1,100,058仟元,股票47,145仟股;94年度員工紅利配發現金175,927仟元,股票18,766仟股;9192年度矽品精密工業之股東會決議不予分派盈餘;90年度矽品精密工業因虧損無盈餘可分派。




 




    故矽品精密工業發放員工之「三節節金」、「年終獎金」及「紅利」,係源於公司之盈餘分配,亦即以有盈餘為發放之前提要件,並非定時定量給付或每年均得配發,此為個案性之給與,而非例行性、經常性之給與,自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




 




    矽品精密工業依上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於公司有盈餘可供分配員工紅利時,以公司內部簽呈方式擬定上一年度的員工分紅分配計畫,俾以將股東會決議的員工紅利具體分配予個別員工,再將發放對象、標準及時間等公告之。




 




    矽品精密工業發放9697年度紅利係以「員工分紅」名義為之,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轉帳予員工,轉帳日期分別為96830日及97829日,有張○○8名員工之員工借支及獎金(員工分紅)明細表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之轉帳金額明細表附卷可稽。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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