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執行98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比對9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自行查核專案時,發現矽品精密工業申報其員工張○○、陳○○、曾○○、李○○、陳○○、陳○○、林○○、莊○○8名員工(下稱張○○8人)投保金額較實際每月平均薪資所得為低。




 




    乃以98616日健保中承一字第XXXXXXXX號函請矽品精密工業於文到30日內檢附其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及薪資印領清冊供核,逾期將逕自9731日起調整張○○8人之健保投保金額。




 




    嗣矽品精密工業檢送張○○8人員工96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97112月薪資明細等相關資料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復,中央健康保險局於98724日以健保中承一字第XXXXXXXX號函回復矽品精密工業略以,依矽品精密工業員工之9697年度薪資所得資料,排除4個月之獎金後,始逕行調整張○○8人自9731日起之投保金額,如對調整金額仍有異議,請提供渠等9697年全年度薪資表、薪資轉帳紀錄及相關獎金、紅利發放金額資料,以利重新核定。




 




    並依97年度扣繳憑單,排除4個月獎金後,自9731日起調整矽品精密工業員工張○○8人之投保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    800元至115,500元不等,及自9831日起調整矽品精密工業員工張○○8人之投保金額為53,000元至69,800元不等。




 




    矽品精密工業再提異議,經中央健康保險局以98821日健保中承一字第XXXXXXXX號函復矽品精密工業仍維持原核定,並請矽品精密工業補送96年及97年股東大會會議紀錄及結算之盈餘分配表。矽品精密工業復於98828日補送「96年及97年股東大會會議紀錄及結算之盈餘分配表」、「96年及97年勞工獲得紅利之條件及計算方法」,申請重核,中央健康保險局於9894日以健保中承一字第XXXXXXXX號函回復矽品精密工業略以,矽品精密工業所附勞工獲得紅利之條件及計算方法,其中發放標準係依員工層級及職等而不同,和工作具對價關係,應列入工資計算,仍維持原核定。




 




    矽品精密工業不服,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下稱爭審會)申請爭議審議,經該會以9928(98)權字第XXXXX號審定駁回,矽品精密工業不服,提起訴願,復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薪資所得」之範圍為何?矽品精密工業員工張○○8人所領9798年度之三節獎金及紅利,是否應列入投保金額。中央健康保險局以矽品精密工業紅利發放標準係依員工層級及職等而不同,和工作具對價關係,應列入工資計算,乃排除4個月之獎金後,逕行調整張○○8人自9731日及9831日起之投保金額,是否合法?




 




1、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其係以屬於勞工提供勞務而由雇主所獲致之對價,且為經常性之給與始足當之。倘雇主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勞工工作之對價,與經常性之給與有別,不得列入工資範圍內。




 




    然判斷某一支給是否為「經常性給與」,應該以其實質內涵決定,而不是以其給付時所使用「名目」為準,如此認定始能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立法意旨相符。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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