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李○○之父即被繼承人李◎◎於民國9378日死亡,李○○931115日辦理遺產稅申報,經臺北市國稅局查核結果,以:




 




1.核定被繼承人對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菱公司)、裕昌機電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昌公司) 之投資各331,334元、58,929元,合計590,263元。




 




2.被繼承人對德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久公司)、德久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久化學公司)、華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產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各718,000元、440,267元、1,570萬元及林○○之債權1,000萬元,合計26,858,267元。




 




3.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銀行定存單解約,將所得本利和分別轉入李○○、李○○之配偶李○○○、被繼承人之女李○○及孫女李○○之帳戶各3,460,730元、1,096,033元、980,000元及2,022,450元,核定贈與總額7,559,213元。




 




4.否准李○○95927日更正函所列報對梁李○○借款200萬元、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展公司)借款500萬元及柯李○○借款200萬元等3筆未償債務共計900萬元,乃核定遺產總額35,303,126元,遺產淨額26,903,126元,應納稅額5,501,544元,並以李○○漏報被繼承人贈與財產、債權及投資等遺產合計33,024,503元,依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5,501,500(計至百元止)




 




    ○○就投資、債權、死亡前2年內贈與、未償債務扣除額及罰鍰部分申請復查,經臺北市國稅局9869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XXXXXXXX號復查決定書(下稱原處分)追減罰鍰1,100,727元,其餘復查駁回。李○○不服,循序提起提起行政訴訟。




 




    經原審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核定遺產債權逾新臺幣12,558,267元部分(按:即撤銷原處分核定被繼承人對於華產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1,570萬元),李○○其餘之訴駁回。李○○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臺北市國稅局對敗訴部分未上訴,此部分已確定)。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駁回部分:




     




    經查,原審就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台菱公司股票137股、裕昌公司股票1,100股;及對德久公司、德久化學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各718,000元、440,267元及對林穎超之債權1,000萬元等遺產;暨被繼承人生前分別於92123日、92125日將其彰銀建成分行定存單解約後,其本金及利息合計3,460,730元轉存入李○○於同銀行帳戶為財產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遺產之認定,已依調查證據之辯論結果,詳述其採證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並就李○○之主張何以不足採取,分別予以指駁甚明,核與卷內證據尚無不符,其認定事實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或適用法規不當情事。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朱惠斌 的頭像
    朱惠斌

    朱惠斌的部落格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