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在美期間,因下背痛、腰骨痛及腳部痛,於系爭期間至ER KE YU門診治療共9 次,自付醫療費用18,208元,而於100 年4 月22日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核退前開自付之醫療費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開申請書及ER KE YU收據影本在卷可憑。
兩造爭執無非甲○○於上開非屬特約保險醫療機構所為之處置,是否出於不可預期之傷病?經查:
1.甲○○申請醫療費用核退所檢具之資料無非上開ER KE YU機構之收據,其上就醫資料僅記載「low backpain」( 下背痛) 及「low back pain/hip pain/leg pain 」( 下背痛/ 腰骨痛/ 腳部痛) 之診斷,以及「Acupuncture 」( 針灸) 之處置,並無記載上開9 次門診就醫之主訴、病情及發現症狀過程之病歷資料供核,無從判斷是否有緊急就醫之必要。
2.參酌卷附甲○○於耕莘醫院永和分院門診病歷貼單所載,甲○○前於99年3 月13日及20日至該醫院門診時,已有腰椎關節退化未伴有脊髓病變之診斷,而返國後就醫,診斷亦無變更。
是就症狀以觀,甲○○於國外就醫之原因,顯然與出國前後經耕莘醫院永和分院所診斷者,出於同一,顯示甲○○早已知悉其病症,於國外就醫,難認屬因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
從而,甲○○主張並無可採。原處分以甲○○於國外就醫非出於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而為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之否准,並無違法,爭議審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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