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員工之扣繳憑單包含前述公司法上員工紅利,因該紅利在所得稅法上係應課稅項目,故而列於財稅單位課稅用的扣繳憑單上。中央健康保險局竟憑財稅單位課稅用的扣繳憑單上所列金額,未扣除非薪資性質之員工紅利,據以計算全民健康保險法上的投保薪資,即有未合。




 




    又張○○8名員工分配之「三節節金」、「年終獎金」及「紅利」,既經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予以明定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經常性給與,自不因矽品精密工業所訂發放員工紅利方式不同,而影響其非經常性給與之性質。矽品精密工業主張不得將之列入投保金額計算,自無不合。




 




    中央健康保險局主張矽品精密工業就給付其員工紅利訂有勞工獲得紅利之條件及計算方法,其發放標準係依員工不同層級之職等,分別發給現金或股票分紅,並依個別績效有所調整,自屬人力制度上目的性之制度性給與,而非臨時性之給與,亦非雇主基於勉勵、恩惠、照顧等目的所為之福利措施,實質上具有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應屬工資範疇,尚不因其形式所用名稱或給付金額之多寡而有影響,故中央健康保險局認為矽品精密工業所發放之系爭「三節節金」、「年終獎金」及「紅利」,具有勞動對價及可預期性2項要件,符合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應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云云,尚非可採。




 




2、中央健康保險局主張以所取得之財稅薪資所得資料,係歸戶後個人全年度薪資所得(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包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規定之年終獎金、中秋或端午金、考核獎金、紅利等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內涵之項目,因此中央健康保險局在執行比對作業前,換算個人薪資月平均所得方式,係以一般投保單位發放獎金模式(三節獎金加年終獎金)從寬排除4個月獎金後,逕予調整投保金額。




 




    上開通案之作業方式係因中央健康保險局執行比對作業之數量龐大,無法就每一個案個別認定年度薪資所得中,所含年終獎金、春節、中秋或端午節金、考核獎金、紅利等金額,基於行政可能性及行政成本考量,不得已之變通措施。




 




    因此雖然一般投保單位年度發放之獎金,多數僅約1個月薪資金額(包括三節獎金加年終獎金),中央健康保險局乃依據其「研商『98年度承保查核業務』會議紀錄」之決議,逕予寬認個人年度上開獎金之總額為約4個月薪資金額,並先行扣除,扣除後之餘額始為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薪資之項目,故以個人年度薪資所得總額除以16個月後,為核定之投保金額云云。




 




    惟該會議紀錄乃中央健康保險局內部開會所達成之決議,並無法律依據,且與法律規定應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之規定亦不符,尚難作為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投保金額之依據。




 




3、綜上所述,中央健康保險局以98724日健保中承一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矽品精密工業所屬員工張○○8人之投保金額,除就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予以扣除4個月之薪資外,未就紅利部分予以扣除後再核算其投保金額,核有違誤,訴願決定疏未詳查予以維持,亦有未合。




 




    矽品精密工業起訴論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本院應將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中央健康保險局98724日健保中承一字第XXXXXXXX號函)均撤銷,由中央健康保險局另為適法之處分。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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