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生調表上面寫親自會晤被保險人?)我們沒有親自會晤。」「(生調意思及目的為何?)生調目的是確定被保險人是否存在。(若未作生調國泰人壽是否會承保這份保單?)會要求補資料不是承保。(生調目的之一是確認被保險人是否親簽?)對。」等語。
證人楊○○於100年5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時亦證稱「有無看過這二份保單?)沒有印象,但是裡面有我核保章。(蓋章於自行生調表上面的意思為何?)是同意承保。」、「(蓋圓章及方章是何意思?)方章是同意承保,圓章是提醒自己調查員報告尚未回來。(核保前都會有調查員去作報告?)不一定。(有蓋圓章是要等調查員?)是的。(為何此件會派調查員提出調查?)可能是經手李○○有不良紀錄,另外新人部分也會派調查員去調查,業務員可以選擇由公司調查員或者由主管調查。此件調查員調查回來結果?)正常,所以同意核保。」
「(本件外調人員拜訪被保險人工作內容是否包含確認投保意願及保單上是否為被保險人親自簽名?)包含。(系爭保單若未作生存調查,國泰人壽是否會承保?)若無,就不會。」、「(需要確認保單是否為要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親簽?)要。」等語。
依前開證言,李○○並非新人,而其所招攬之保險契約須由國泰人壽公司另派人進行生存調查,可知李○○之前之已有不良紀錄,國泰人壽公司自應加強管控其所招攬之保險契約,又李○○招攬系爭保險契約後,國泰人壽公司依其作業流程應另派員調查被保險人作身分瞭解包括外觀、健康、收入、職業,並確認保單是否為要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親簽等事宜,且未經生存調查者,國泰人壽公司即不會承保。
然本件系爭保險契約依業務員攬攬訪問報告書暨自行生調表所載,係分別經國泰人壽公司郭○○及外調人員辦理生存調查後,國泰人壽方同意承保,然被保險人吳○○等人仍主張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單上簽名非其所為,顯見國泰人壽公司就李○○所招攬之系爭保險契約並未確實管控,且未確實辦理生存調查,則其就因系爭保險契約無效所生之損害亦與有過失,自亦堪認定。
因之,本件國泰人壽公司既未依其承保流程確實辦理生存調查,致國泰人壽公司因系爭保險契約而受有損害,揆諸前揭規定意旨,依衡平原則李○○自有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本院斟酌兩造應有之注意程度、過失情節等情,認李○○與國泰人壽公司對本件損害之發生應分別負擔三分之一與三分之二之過失責任。
(五)國泰人壽得否就李○○之退休金主張抵銷?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核與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性質上並不相同。勞基法第56條第1項及第61條第2項僅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不得抵銷,對於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既無禁止抵銷之明文,自非不得為抵銷之標的。
再者,抵銷不以雙方之債權明確為要件,主張抵銷之一方,祗須對於他方確已備抵銷之債權即可,至他方對其主張抵銷之債權縱有爭執,非不得由事實審法院調查確定其債權金額,以供抵銷(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64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李○○對國泰人壽公司有退休金債權92萬1448元、薪資債權25萬1169元,合計 117萬2317元,而本件國泰人壽得對李○○主張返還不當得利23萬9608元,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32萬2726元(968178x1/3=322,726),合計56萬2334元,依前開說明,兩造之債權並無不能抵銷之情形,是國泰人壽公司主張以其對李○○之不當得利債權及損害賠償債權抵銷其對李○○所負薪資及退休金債務,自屬可採。
綜上所述,本件李○○對國泰人壽公司有薪資債權25萬1169元、退休金債權92萬1448元,合計 117萬2317元,而國泰人壽得主張之不當得利債權金額為23萬9608元、損害賠償債權金額為32萬2726元,合計56萬2334元,國泰人壽公司行使抵銷權後,尚應給付李○○60萬9983元( 117萬2317元-56萬2334元=60萬9983元)。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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