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從事陸上貨運承攬業等業務,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下稱勞委會中區勞檢所)於民國(下同)99712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自勞工江○○995月份工資中扣除團保新台幣(下同)600元及衛星定位700元;自勞工陳○○995月份工資中扣除活動基金160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嗣經台中市政府審查屬實,遂以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99830日府勞資字第XXXXXXXX號裁處書處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罰鍰銀元2,000元(折算新臺幣6,000元整)。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雙方爭執點為:




 




(一)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與江○○間是否為僱傭關係,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台中市政府以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於員工江○○薪資中扣除團保600元、衛星定位700元,及自陳○○薪資中扣除活動基金160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以罰鍰新臺幣6,000元,是否適法?




 




    按「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本件台中市政府以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從事陸上貨運承攬業等業務,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勞委會中區勞檢所於99712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自勞工江○○995月份工資中扣除團保600元及衛星定位700元;自勞工陳○○995月份工資中扣除活動基金160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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