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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郭○○於停止特約期間提供之醫療服務,本不得向健保局請領給付,有中央健保局976 12日函可按,民生醫院為上開函文受文者,且辦理醫療業務及健保申報業務多年,應知停止特約醫師所提供之醫療給付均不得向健
保局申請醫療費用為是,民生醫院時任院長即謝○○仍指示病歷室、住院室洪○○、郭○○之門住診醫療費用由許○○、蔡○○代理申報,且979 月門診時間表更改為輪值醫師,仍由洪○○、郭○○執行醫療業務,護理師兼護理長曹○○、護理師兼科副主任余○○、護理師兼科主任孫○○亦已知悉,有上開978 18日病歷室簽文可佐,且實際診治患者之醫師,定會於病歷上簽章以示負責,而洪○○、郭○○所診治之患者病歷僅顯示其名義,健保局抽查時,申報人員即證人饒○○、胡○○才請許○○、蔡○○署名,以未實際看診醫師名義申請健保給付。




 




    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主要收入來源為健保局給付之醫療費用,護理人
員、申報人員若未受其主管指示,豈可能對於受停止健保特
約處分之醫師診治健保身分就醫之病患時,仍提供業務上之協助,倘民生醫院決策本意為由許○○、蔡○○代理洪○○、郭○○執行門住診醫療業務及申報之「代理制度」,自應由許○○、蔡○○直接取代洪○○、郭○○門住診主治醫師職務,由其名義直接申報即可,非以職務代理人身分申請健保給付,住院室978 22日簽文之擬辦事項亦記載「洪○○及郭○○醫師停止特約期間門住診醫療費用由職務代理人(醫師)申報」,僅門住診醫療費用由職務代理人申報,而非門住診醫療業務由職務代理人為之。




 




    再者,97 818日病歷室、同年月22日住院室簽文,均已明確顯示洪○○、郭○○於停止特約期間之處理方式,內科部會議係於978 26日為之,該會議紀錄未見提案、討論、表決過程,僅見院長感謝洪○○、郭○○之配合,與許○○、蔡○○任職務代理人之紀錄,有內科會議紀錄可參核與前內科部主任醫師即證人薛○○證稱洪○○、郭○○實際看診,由未實際看診之許○○、蔡○○名義申請醫事服務費用之給付,係上級指示之政策乙節大致相符,足見洪○○、郭○○繼續看診,由許○○、蔡○○代替申報健保之政策,為內科會議前已決定之院方政策,洪○○4 人係依循有決定權之時任院長即謝○○所為之院方決策為之,無故意違反民生醫院代理制度政策之行為,則民生醫院主張洪○○4 人故意違反其政策,洵屬無憑。




 




(二)謝○○有無故意為不當之指示或監督過失之行為?




 




    民生醫院主張謝○○身為院長,故意指示洪○○4人違反代理政策,縱其未參與洪○○4 人之協議,亦有未盡監督、禁止洪○○4 人行為之過失等語;謝○○則抗辯不知上情,且在分層管理之制度下,已盡身為院長之職責云云。




 




    經查:洪○○4 人受命於民生醫院時任院長即謝○○之政策,由停止特約之洪○○、郭○○於停止特約期間繼續向以健保身分就醫之病患執行醫療業務,再以許○○、蔡○○名義申報健保,且依其職權指示病歷室、住院室、護理人員配合協助,詳如前述。




 




    民生醫院政策形成須仰賴民生醫院法定代理人為之,民生醫院時任院長即謝○○為健保局976 12日函文受文者,明知洪○○、郭○○於停止特約期間所執行之醫療業務不得申請健保給付,洪○○、郭○○之醫師資格僅可收治以自費身分就醫之病患,然而謝○○仍以民生醫院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故意指示洪○○、郭○○繼續對以健保身分就醫之病患提供醫療服務,並以未實際診治病患之許○○、蔡○○名義向健保局申請此部分之醫療費用。




 




    是以洪○○、郭○○既受停止特約之處分,身為時任院長之謝○○應考量民生醫院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立場,作成適當之指示,而非指示洪○○4 人以規避健保局停止特約處分之方式,申請健保給付醫事服務費用,謝○○故意為此指示,自有不當。則謝○○抗辯對洪○○4 人之行為不知情,自非足採。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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