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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保全公司)被保險人乙○○於民國971116日死亡,其配偶甲○○申請被保險人職業傷害死亡給付,經勞工保險局審查,以被保險人乙○○發病與其工作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亦非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死亡,非屬職業傷病死亡,乃於9843日以保給命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按普通疾病死亡,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計新臺幣(下同)518400元。




 




    甲○○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會於98611日以98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審定申請審議駁回,甲○○猶表不服,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被保險人乙○○於971116日死亡,究屬執行職務工作意外傷害所致,或屬因疾病所致?其死亡與其工作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4條申請職業傷害死亡給付之要件?




 




 




1)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第1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77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2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5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10個月。...三遺屬津貼: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0個月。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 年而未滿2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20個月。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2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   投保薪資發給30個月。」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63條之21項第1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63條第2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10 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1次金。前項被保險人之遺屬依第63條第3項規定1次請領遺屬津貼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項、第63條之21項、第64條及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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