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甲○○係紘○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9日接洽業務回程途中無照駕駛重型機車發生車禍,致「左股骨上髁粉碎性骨折、左遠端鎖骨骨折」,因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93年10月29日至94年7 月8 日期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案經勞工保險局審查,以已經函請提供相關資料,但未獲提供,無具體資料足資證明係職業傷害,乃於94年9 月28日以第000000000000號核定按普通傷病辦理,所請傷病應自住院之第4 日即93年11月1 日起給付至93年11月8 日出院止共8 日;餘所請門診期間不予給付。
甲○○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亦經該會於95年1 月6 日以94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審定申請審議駁回後,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甲○○未於準備、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甲○○主張之理由:
(一)甲○○雖是公司之負責人,但公司僅甲○○及配偶王○○2 人,王○○負責電話接聽,內勤事務文書處理,甲○○負責對外洽談招攬業務、送貨及收帳等工作,先前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勞工保險局並未要求出具任何送貨單憑據,而於爭議審定書方以此理由否定甲○○之受傷非職業傷害。
甲○○於訴願階段,補呈93年10月29日送貨至中鋼的送貨單影本,豈料勞工保險局之訴願答辯書又以甲○○所檢具者為「估價單」,不足以證明當日確有送貨之行為。
雖然名稱是「估價單」,但公司之送價單皆為該式樣的單據,且上面也有客戶之簽收貨簽名,足證該「估價單」係公司之送貨單。勞工保險局僅對單據名稱作文章,而不查究真實性質,置勞工權益於不顧,勞工保險局若有疑慮,可到中船、中鋼實地訪察,而非否定甲○○所請。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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