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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判斷餘地」範圍內,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專業認定,但如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亦應承認法院得例外加以審查,其可資考量之情形包括:




(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之資訊。




(2)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3)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




(4)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




(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




(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




 




    復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同條第2項規定:「鑑定委員會置委員13人至17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1人為主任委員:1.中央主管機關代表2人。2.行政院衛生署代表1人。3.職業疾病專門醫師8人至12人。4.職業安全衛生專家1人。5.法律專家1人。」本案經勞工保險局派員訪查乙○○工作情形及健康狀況等、並調取其健保就醫紀錄及其於署立彰化醫院之就診病歷,全案資料送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提供之醫理見解略以:「乙○○之出血位置是橋腦(大腦深處),並非外力撞擊引起的型態:如硬腦膜上、下腔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等,應為先出血再跌倒,不是因跌倒而出血,非屬職業傷病。」




 




    於甲○○提起訴願後,勞工保險局為保障甲○○權益,將本案原相關資料及再調取乙○○於秀傳紀念醫院、彰基二林分院、署立彰化醫院之就診病歷,再洽訪甲○○查復乙○○生前健康情況,並調取乙○○生前其他相關就診病歷資料,全卷送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經該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決定為,「非屬職業疾病」。




 




    本案既經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專科醫師審查,均認乙○○非工作意外傷害引起之腦出血。上開事實認定程序,核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等規定相符。




 




    雖甲○○主張:乙○○無高血壓病史,鑑定係誤引乙○○因車禍手術緊張引起的短暫性高血壓,為認定其有高血壓病史,所作成的錯誤鑑定。且鑑定意見依據署立彰化醫院函示或病歷,由彰基二林分院轉診至署立彰化醫院時,死者並無明顯外傷,因而鑑定單位鑑定為自發性出血係不正確云云,主張上開事實判斷係依錯誤事實資訊作成,自無「判斷餘地」原則之適用。




 




    惟縱乙○○係因車禍手術引起高血壓症屬實,與本件上開專業判斷意旨無違,自無從據此排除上開事實認定。從而,原處分、審議決定及訴願決定,依上開事實認定,為不利甲○○之處分,尚無不合。




 




    從而,原處分核定依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7,280元計算,按普通疾病死亡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計518,400元,並無違法,審議決定,駁回甲○○申請,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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