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9751日至98430日期間受僱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下稱氣象局)所屬馬祖氣象站工作。


 


    其以氣象局馬祖氣象站申報將其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自97111日起由新臺幣(下同)43,900元調降為42,000元係屬錯誤為由,而於99112日申請勞保局應回溯調整恢復為43,900元,經勞保局以991116日保承職字第XXXXXXXX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所請,甲○○不服,依序申請爭議審議及提起訴願,均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按「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被保險人為第6條第1項第7款、第8款及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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