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保險人向加害人求償之權利之立法意旨,係在加害人有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從事犯罪行為或故意行為所致等情形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因本保險係政策性保險,為保障受害人,規定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輕忽致生保險事故之加害人,不應予以不當之利益,乃賦予保險人向加害人求償之權利,以資平衡。
是以,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向加害人求償,保險人之求償權係代位被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對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本質為法定債之移轉,移轉前後債權具有同一性,非保險人之固有權利,於保險人代位行使被害人或第三人對於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依民法第299 條第1 項規定,加害人所得對抗被害人之事由,得以之對抗保險人(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853號裁判參照)。
查甲○○於100 年6 月30日晚上9 時許,與訴外人黃○○同至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0 號音○廚房餐廳飲酒,甲○○於10時48分許,因與訴外人黃○○發生口角,並摔擲酒杯,引起鄰桌客人乙○○等人不滿,乙○○等人上前與甲○○理論,訴外人溫○○上前勸阻,乙○○毆打甲○○頭部,甲○○逃離該店後,乙○○追出店外繼續攻擊,甲○○逃進系爭車輛並發動,乙○○即趴在車子引擎蓋上欲阻止甲○○離去,甲○○因急欲逃離現場,在慌亂中踩油門向前行駛28.7公尺,不慎駛向路旁農地,致車子右前輪陷進路旁道路與農地間之落差坡崁,使原本趴在車子引擎蓋上之乙○○因而跌落而遭碾壓於車下,上情據證人黃○○、溫○○、陳○○等人於刑事偵查時證述在卷,並有東元綜合醫院100 年7 月1 日診斷證明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1 月12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現場照片及監視器截錄畫面可稽,經本院調閱原法院檢察署100 年偵字第8120、9098號卷宗可查考。
可認甲○○駕車不慎,將系爭車輛駛入路旁農地,致趴在車子引擎蓋上之乙○○跌落遭碾壓。
甲○○之上開行為,原法院刑事庭審理認係犯過失致人於死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日,緩刑3 年確定,有原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10 號刑事卷宗可查考。
次查,甲○○於系爭事故發生時,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09.6mg/dl,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為1.05mg/dl ,並受有腦震盪伴有意識喪失,左額撕裂傷5 公分,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可稽。
甲○○為逃離乙○○等人之毆打,而躲入系爭車輛內駕車離開,其注意力因喝酒及遭毆打受傷而有降低,甲○○仍駕駛系爭車輛向前行駛,因操作不當,於行駛28.7公尺後將系爭車輛駛向路旁農地,造成乙○○趴在車子引擎蓋上跌落於車下碾壓致死。
甲○○欲逃避乙○○及其他人之毆打,躲入系爭車輛內已可有效隔離,可認甲○○駕駛車輛不當致乙○○死亡,係有過失。
乙○○於餐廳內毆打甲○○,於甲○○離開餐廳時仍持續追打,甚且趴在系爭車輛引擎蓋上阻止甲○○駕車離開,是以,乙○○趴在系爭車輛引擎蓋上,因甲○○駕駛車輛不當跌落車下遭碾壓,就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明台公司主張甲○○應負全部肇事責任等語,尚非可採。
甲○○過失侵害乙○○致死,乙○○就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茲審酌甲○○於餐廳內與訴外人黃○○口角,引來乙○○等人毆打,於甲○○離開餐廳,乙○○仍追出繼續攻擊,且於甲○○進入系爭車輛欲駛離現場,仍趴在車子引擎蓋上阻止甲○○,甲○○飲酒後之呼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遭攻擊後亦有意識不清之情事,其發動系爭車輛駛離因操作不當,將車子駛入路旁農地,致使原本趴在車子引擎蓋上之乙○○因而跌落遭碾壓,乙○○責任比重應負60% 之責任,揆諸首揭說明,應減輕甲○○賠償責任。
*關鍵字:風險規劃、保險規劃、產險規劃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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