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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各位分享了ㄧ些有關CFP(理財規劃顧問)的文章,以及一些有關理財規劃的訊息。今天我來與各位分享CFP在執業上,受到哪些的規範。規範越嚴格,對於客戶也是越有保障。


 


 



職業規範


    社團法人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成立之宗旨在推廣生涯理財規劃觀念,提昇國內理財規劃顧問之專業水準,並規範理財規劃人員之職業行為,特訂本規範,以為本會授證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所遵循。


 


第 一 條 凡本會授證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皆應簽訂遵守本規範。


         本會授證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執行各項業務,應依相關法令、 


         主管機關函釋、本會章則及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前條所稱本會授證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係指依據本會認證辦 


         法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完成初次認證或換證程序之認證理財規劃顧


         (CFP™)


 


第 三 條 本會授證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之職業道


         德原則:


一、守法原則:瞭解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有違反或幫助他人違反法令 之行為。


二、忠實義務原則:主要意涵概分為客戶利益優先、利益衝突避免、禁止短線交易、禁止不當得利與公平處理等五個子原則。


三、誠正原則:應以誠信之態度提供專業服務,誠信係由誠實與公正所組成,不能附屬於個人利益之下。


四、客觀性原則:應客觀提供客戶專業服務,此客觀係指合理且審慎並符合客戶利益之專業判斷。


五、專業知能原則:應有能力提供客戶服務並維持必要的知識及技能以從事此專業領域。通過本會認證者,視為有資格執行財務規劃。然為了整合所需的一 


 般知識及職業所需的必要經驗,必須持續地學習及增進專業。


六、保密原則:妥慎保管客戶資料,確認與客戶相關資料及客戶隱私之保密性。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禁止洩露客戶資訊或為不當使用之情事。


七、專業原則:應該要在所有的職業活動上建立誠信與專業精神。


八、勤勉原則:應該謹慎地提供專業服務,謹慎係指以合理、即時及完全態度來服務。


九、公正原則:提供客戶充足必要之資訊,告知客戶投資之風險及從事投資決定或交易過程之實質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利益衝突、本會授證之認證理財規劃


顧問(CFP™)所屬企業之合併、證件執照資格之變動、報酬結構、或任何代理關係,並應向客戶快速揭露最新之資訊。


十、善良管理原則: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及注意義務,為客戶適度分散風險,並提供最佳之專業理財服務。


    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在執業時應確實遵循「執業準則」規定,如有違


    反規定經查屬實者,依本規範第八條辦理。


 


第 四 條 本會授證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為廣告、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


         促銷活動,不得對過去之業績作誇大的宣傳,為獲利或損失負擔之保


         證或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並應遵守本會訂定之有關行為規範。


 


第 五 條 本會授證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進行理財規劃研究分析時,應充


         分蒐集資料,審慎查證分析,力求詳實週延,避免不實之陳述,並視


         個案狀況具體作成書面報告。


 


第 六 條 本會授證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對於其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


         人基於職務關係而獲悉與業務相關尚未公開之重大消息,於該重大消


         息未公開前,不得為自己、客戶、其他第三人或促使他人利用該未公


         開之重大消息獲取利益,亦即提供予客戶之資訊須係基於合法之方式


         取得,且就資訊之運用亦須符合法令規定。


 


第 七 條 本會為維持專業行為的標準及貫徹執行,於理事會下設紀律及道德委


         員會,對於違反本會章則或本規範之情事,由該委員會依職權或依申


         訴負責調查事實。調查完畢,事證確鑿,經紀律及道德委員會三分之


         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將調查報告提交理事會決議


         以為處分。


 


第 八 條 本會授證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違反本規範之紀律經查屬實


         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下列處分:


一、非公開譴責:本會以非公開書面之方式,發出譴責。


二、公開譴責:本會得選擇對所有本會會員及接受本會認證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CFP™)發出公開譴責信,以公開譴責被處分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或直接


    於媒體上為公開譴責。


三、吊銷:本會得決議於特定期間吊銷認許資格或禁止使用本會認可之標記。惟前述特定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間屆滿後,得申請回復其資格。


四、撤銷:本會得決議永久撤銷認許資格或使用本會認可之標記。


    於上述吊銷與撤銷決議確定後,皆應於媒體公開發佈之。


 


第 九 條 接獲申訴決定書三十日內未向本會之理事會提出再申訴申請者,申訴


         之決定即告確定。


 


第 十 條 於撤銷或吊銷決議確定後,本會授證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應即 


         終止使用本會認可之標記,前已取得之證照並應繳回予本會。


 


第十一條 被吊銷一年或一年以下認許資格者,於期間屆滿十日內出具承諾書,


         表明於吊銷期間內完全遵守吊銷程序之相關規範,且承諾此後將遵循


         本會相關規章者,於期間屆滿後自動復職。


         被吊銷長達一年以上者,須在吊銷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對紀律及道德


         委員會申請復職,本會於收到復職申請後應即進行調查提出申請者是


         否確已改正,且於吊銷期間內並無其他違反本會章則、規範或法令之


         情事,提出申請者並應在調查程序配合調查。


         倘提出申請復職者被否決,必須等到二年後始可再請求復職。若第二


         次請求亦遭否決,則不得再行申請。


         復職程序中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者負擔。


 


第十二條 本會接獲申訴後,應於九個月內為申訴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再申訴亦同。


 


第十三條 本規範經本會紀律及道德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並報理事會備查,修正時


         亦同。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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