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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陽信銀行是否不得於兩造間「工會理事會務公假等爭議」事件調解程序中終止兩造勞動契約?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 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其所稱勞資爭議,依同法第4 條規定,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勞資權利事項爭議及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勞資調整事項爭議。


 


    陽信銀行於979 25日通知甲○○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時,雖尚在甲○○就工會理事會務公假之爭議事件調解期間,然陽信銀行所執終止之原因,既與該會務假之爭議無關,則其所為終止是否有效,仍應視該終止之理由是否合法正當而定。


 


(二)○○經媒體所報導之系爭發言內容,是否屬對陽信銀行負責人及其家屬、各級主管或其他同事之重大侮辱行為?是否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


 


    有關甲○○於接受媒體訪談系爭發言內容,雖均為陽信銀行否認。然證人到庭證稱:「我有加入民進黨,是在十幾年前,當時是在陽信銀行任職,當時經理要求我們要求我們加入民進黨,要我們不要讓他為難,經理說上面有授意他要他招募黨員,他說像我這樣的幹部一定要是民進黨員,我就答應了,但是我沒有拿到黨證,也沒有繳黨員費用,黨證是由公司保管,黨費也是公司繳納,經理有給我看黨證,告知我黨號,入黨後我有投票,民進黨辦理黨內選舉我有去選舉,投票時黨證會發還給我們,並指示我們把票投給誰,選舉之後再把黨證收回」、「(問:如果不按照指示投票會有何結果?)開票的結果如果不符合配票的預期,他們就去查是哪些分行沒配合,經理就會被警告」等語。


 


    審酌企業經營之上下指揮監督管理之關係,及勞工於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人格從屬性,以及於經濟上對雇主之依賴、從屬性,併參以戊○○曾任民進黨職,而薛凌曾任民進黨籍立法委員乙職各節,則甲○○認招募員工成為人頭黨員者乃板信銀行之法定代理人及配偶運用陽信銀行行政資源、以工作權強制員工所為,進而於接受訪談時作出有關陽信銀行員工為人頭黨員之陳述,洵非無據,亦難認有何侮辱板信銀行負責人及其家屬、各級主管或其他同事之惡意。


 


(三)○○是否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陽信銀行雖抗辯:甲○○於任職陽信銀行期間,工作表現不佳,96年度業績狀況達成率僅34.85 %,97年度1-8 月更驟減為11.72 %,工作態度及意願不佳,對於公司訓練課程亦不積極,其94年度及95年度之考績均為乙等,96年度考績列為丙等,於1476人考績排名為1452名,足證其確已不能勝任工作,則陽信銀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契約應    屬合法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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