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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最近Richard處理的一件case,與各位分享。 這件case發生在民國89年,要保人甲○○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貸款,共貸得847,000元,貸款完之後,要保人甲○○幾乎忘記此事,◎◎保險公司過程中也未曾向甲○○催繳過利息。 直到97年10月◎◎保險公司才向要保人甲○○要求還款,根據此保單貸款利率6.5%計算,利息約為44萬元。而此客戶其他還有約十幾張同一家公司的保單,要保人均為甲○○。 重點是,此保單在89年辦理貸款時,責任準備金只有112,667元,當時可貸金額應該只有101,000元,不知什麼原因,承辦人員卻貸給甲○○847,000元。 ◎◎保險公司向甲○○要求還款,並主動言明此期間之利息不計,但為了自保,直接將甲○○在公司的其他所有保單鎖住,不准這些保單變更要保人,也不准這些保單貸款,甚至還對客戶提及,若這些其餘的保單不足以清償此貸款,可能會拍賣其房屋來求償。此客戶於是陷入恐慌之中。 Richard請各位猜猜看: (一)這間保險公司的名稱? (二)此客戶該如何自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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