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剛好有網友請教Richard醫療險將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列為除外責任的問題,以及另有網友詢問保險公司以保險法第127條來主張的問題,今天剛好藉此案例,一併來回答。
甲○○於91年9月17日向新光人壽投保「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甲○○於92年5月9日因「妊娠分娩發生產程遲滯」,在福○醫院接受剖腹手術,並住院七日。
甲○○依約向新光人壽申請給付保險金,新光人壽拒絕理賠。
甲○○主張其因婚後多年皆未受孕,本以為不孕,且於投保時身體亦未有不適,故不知已懷孕,迨於91年10月4日始知有受孕之事實,則依保險法第51條規定,新光人壽仍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爰請求新光人壽給付保險金一萬一千七百元及自9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等語。
新光人壽則以甲○○於91年9月17日投保新光人壽公司「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於92年5月9日於福太醫院住院待產,於同年月15日出院,算至出院前一日止,住院日數應為六日,如甲○○請求有據,其可得之理賠金應為一萬一千七百元。
而甲○○係於92年6月17日向新光人壽申請理賠,遲延利息應加計十五日即自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起算。
另依福○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甲○○於92年5月10日剖腹生產,妊娠週數為三十七加四週,換算天數為二百八十七天。
若以92年5月10日倒推二百八十七天,甲○○應於91年7月28日即已妊娠,是甲○○於91年9月17日妊娠情況中向新光人壽投保,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新光人壽自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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