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傍晚業務員才將客戶投保資料送件給保險經紀人公司,而客戶卻不幸於隔日下午意外車禍身故,高達900萬元的保險金,保險公司卻拒賠。此時家屬該怎麼辦呢?



        88年5月1日(六)晚上,余分至劉賢家中洽談保單,最後劉賢敲定投保兩家保險公司,分別是國華人壽以及保誠人壽(原慶豐人壽,此部分見下個案例七),劉賢當天簽定要保書,並繳交保費(現金)。


        國華人壽部分,係購買二十年期定期終身保險400萬元,附加平安保險500萬元,以劉母為受益人,保險費為11,579元。


        5月7日(五)下午5點,余分將保險要保書以及保費交由☆保險經紀人公司(以下簡稱公☆公司)經理江玲,而要保書上之業務員係以余分的兒子黃軒名義簽署分非公公司業務員,黃軒是公公司業務員,保費是以余分女兒的支票支付,保險送金單上之日期亦為5月7日。


        隔日8號下午2點18分,劉賢駕車由台南縣楠西鄉往曾文水庫途中,在曾文溪一號橋附近,不慎撞上路旁椰子樹,致腦挫傷合併顱內出血死亡。


        劉母(即保險受益人)於88年6月30日向國華人壽申請理賠,國華人壽以要保書非本人簽名以及保險經紀人為要保人之代理人,故國華人壽收受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應以保險經紀人將該金額交付予國華人壽時,始生效力,而公信公司是在5月10日才將此案件交給國華人壽,故此案件生效日期應為5月10日,所以拒賠……


 


                <全文見『哇告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六>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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