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傍晚業務員才將客戶投保資料送件給保險經紀人公司,而客戶卻不幸於隔日下午意外車禍身故,高達900萬元的保險金,保險公司卻拒賠。此時家屬該怎麼辦呢?
88年5月1日(六)晚上,余○分至劉○賢家中洽談保單,最後劉○賢敲定投保兩家保險公司,分別是國華人壽以及保誠人壽(原慶豐人壽,此部分見下個案例七),劉○賢當天簽定要保書,並繳交保費(現金)。
國華人壽部分,係購買二十年期定期終身保險400萬元,附加平安保險500萬元,以劉母為受益人,保險費為11,579元。
5月7日(五)下午5點,余○分將保險要保書以及保費交由公☆保險經紀人公司(以下簡稱公☆公司)經理江○玲,而要保書上之業務員係以余○分的兒子黃○軒名義簽署(余○分非公☆公司業務員),黃○軒是公☆公司業務員,保費是以余○分女兒的支票支付,保險送金單上之日期亦為5月7日。
隔日8號下午2點18分,劉○賢駕車由台南縣楠西鄉往曾文水庫途中,在曾文溪一號橋附近,不慎撞上路旁椰子樹,致腦挫傷合併顱內出血死亡。
劉母(即保險受益人)於88年6月30日向國華人壽申請理賠,國華人壽以要保書非本人簽名以及保險經紀人為要保人之代理人,故國華人壽收受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應以保險經紀人將該金額交付予國華人壽時,始生效力,而公信公司是在5月10日才將此案件交給國華人壽,故此案件生效日期應為5月10日,所以拒賠……
<全文見『哇告非!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六>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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