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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訂有優貴辦法,原則上年齡加上年資超過60即可申請,但公司工作規則尚訂有需經公司核准。問題來了,員工在符合60條件時,就像公司提出優退申請,但公司不僅沒有核准,反而將員工資遣。


 


    如此一來,員工拿到的金額相差很多,於是提出訴訟要求公司給付差額。員工的要求有沒有道理呢?請看這一則判決。


 







    ○○、甲○○分別於民國839 9 日、8741 日起即受僱於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負責該公司渡假中心環境組工作。近年因經濟不景氣造成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內部人力過剩,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遂於9511月間發布員工優惠退休辦法(以下簡稱:優退辦法),上述優退辦法並送請臺北縣勞工局審核通過。


 


    ○○、甲○○9712月均已符合上開優惠退休之條件(乙○○3985日生,584個月、年資144個月,合計718個月;甲○○4882日生,494個月、年資109個月,合計601個月)。


 


    ○○、甲○○9712月間依優退辦法申請退休,然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除不同意乙○○、甲○○申請優退外,反將乙○○、甲○○等資遣,並分別支付原告乙○○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97,746元、甲○○312,954元。


 


    又依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優退辦法,乙○○、甲○○9712月間申請優退,乙○○得請求1,147,124元、甲○○得請求640,464元之退休金,扣除已領取之資遣費外,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尚欠乙○○441,709元、甲○○327,510元,兩人幾經向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催討,甚或申請新竹縣政府調解,惟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仍拒付退休金差額。


 


    ○○、甲○○只好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給付退休金差額。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乙○○、甲○○請求依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定之優退辦法申請退休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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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