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上開調解事件顯係針對前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生之爭議而為調解,亦屬明確。故兩造調解之範圍,自以甲○○於前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所提出之損害賠償請求為限,至甲○○從未請求乙○○賠償之範圍即業經保險公司理賠之部分,既自始非兩造之爭議所在,自難認兩造有就該部分一併進行調解之意思。


 


()華南產物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若干?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經查,華南產物主張甲○○所有之自小客車因遭乙○○過失衝撞受損,經委由訴外人榮公司拆解檢查後估價之結果,其修復之費用高達1,431,975 元,已超過該車購買價格133 萬元,故無修復實益。


 


    ○○雖辯稱上開估價單之內容不實云云,然並未具體明確指出何項目之估價金額有不當情形,且系爭車輛確係經拆解後逐項檢查估價,亦有卷附照片可資參照,乙○○空言指摘上開估價單內容不實,已非可採。


 


    ○○所有之自小客車係953 22日領照,於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2 個多月,故在計算甲○○所受損害時,自應扣除折舊。


 


    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369/1000。參照上述規定,其價值即應為1,207,307 元。又系爭車輛雖已全損報廢,惟其殘體仍有9 萬元之價值,故經扣除上開殘體價值後,甲○○所受之損害金額應為1,117,307 元。


 


    華南產物代位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於前開金額之範圍內,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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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