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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於民國971281715分許,駕駛小客車,自臺中市○○區○○路92號旁停車場,由東往西方向倒車進入上開豐陽路由南往北方向之車道,適黃○○駕駛小客車沿上開豐陽路由南往北車道行駛,亦行經上開豐陽路92號前,黃○○為緊急閃避吳○○所駕駛小客車,遂駕駛小客車向左偏而逆向轉入上開豐陽路由北往南車道,復適蔣○○駕駛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沿上開豐陽路由北往南車道行駛亦行經上開豐陽路92號前,黃○○小客車遂與系爭小客車發生猛力撞擊,致蔣○○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及第二頸椎骨折等傷害。




 




    吳○○因系爭車禍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以98年度交易字第XXX號判決過失傷害罪成立,並經臺中高分院以99年度交上易字第XXX號刑事判決維持確定在案,刑事確定判決認被告黃○○就系爭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




 




    蔣○○因系爭車禍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暨第二頸椎骨折等傷害,經治療後仍受有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所示「脊柱遺存運動障害者,等級9」之脊柱失能。




 




    蔣○○因系爭車禍支出醫療費用96,437元。蔣○○因系爭車禍住院治療15日,住院期間看護費用33,000元(看護費用每日以2200元計算,每半日以1100元計算),蔣○○因系爭車禍頸椎受傷需接受手術治療,日常生活需專人照護約3個月(豐原醫院99310日豐醫歷字第XXXXXXXX號函,),蔣○○出院後之看護費用為75,000元(長期看護費用每月以25000元計算,25000×375,000元),上開看護費用共計108000元。




 




    雙方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黃○○、吳○○就系爭車禍之發生是否有過失,而應共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查依逢甲鑑定報告之「壹拾、肇事責任分析」記載:「一吳○○駕駛自小客車於該肇事路段之停車場離開時,未注意路況,貿然倒車導致黃○○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現時,因距離迫近剎車防範不及,導致此次車禍發生,為肇事主因。




 




    二黃○○駕駛自小客車為避免撞擊吳○○駕駛車輛,侵入對向車道導致與對向正駛至由蔣○○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生碰撞,並造成蔣車失控、右後側偏往右側慢車道碰撞由張○○停放路旁之自小客車,為肇事次因。




 




三蔣○○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事故地點,遇有對向黃○○駕駛侵入之車輛而閃避不及與之碰撞,無肇事因素。」等語足認,吳○○於倒車時及被告黃○○於駕駛車輛時均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致發生系爭車禍,並使蔣○○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及第二頸椎骨折等傷害。




 




    職此益徵,就系爭車禍之發生,被告等二人均有過失,又被告吳○○、黃○○等過失行為均為蔣○○所生上開損害之共同原因,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吳○○、黃○○等對於蔣○○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二)蔣○○因系爭車禍增加生活上需要部分:




 




1、蔣○○因系爭車禍支出醫療費用96,437元及看護費用108,000元,如有意外險理賠時,得否扣抵?




 




    按全民健康保險,係基於政府照顧全體民眾健康,強制全民投保,不論有無出險,均須按月繳納保險費,且不得任意終止契約,與任意險係自願訂立之私契約不同,任意險係因被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支付保費,於出險時,得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其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42號判例意旨參照)。




 




    準此足徵,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即不因保險給付,而減免加害人之賠償責任。




 




    是以,蔣○○因系爭車禍支出醫療費用96,437元及看護費用108,000元,即使受有意外險理賠時,被告亦不得主張扣抵。被告此部分抗辯,尚非有據。




 




   2、蔣○○請求交通費用175,200元,是否有理由?




 




    蔣○○就上開主張僅提出13張之五七汽車行收據為證,然該收據並無記載蔣○○所搭乘計程車之日期,僅記載車資之數量及單價,故蔣○○上開舉證並無法使本院對其所主張之事實為有利之認定,職此,蔣○○前揭之請求要屬無據,難予採信。




 




(三)蔣○○因系爭車禍受有損害及金額部分:




 




   1、蔣○○治療期間是否為l0月或3月又15日?蔣○○每月薪資是否為42205元或10200元?蔣○○治療期間之薪資所得損失數額為何?




 




    查依豐原醫院981016日之診斷證明書、99310日豐醫歷字第XXXXXXXX號函及中國醫大醫院98424日診斷證明書之記載足知,蔣○○因系爭車禍導致頸椎受傷,必須接受手術治療,而手術後需使用支架,且日常生活需專人照護約3個月,基此益徵,蔣○○因系爭車禍需治療期間(含手術住院15日)係為3月又15日。至於蔣○○主張其須休養10個月乙節,尚嫌無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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