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查,乙○○、甲○○既主張於系爭優退辦法實施後,迄 今已有十餘名員工申請優退離職,並無任何人遭統○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否准,於乙○○、甲○○申請優退過程,又有2名同 事依優退辦法申請優退離職等語,足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並未蓄意規避退休金等之給付。
況參以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訂之系爭優退辦法,除員 工須檢附所規定之申請表單提出申請外,尚須經過相關主管之 簽核及勞工退休金監督委員會審查之實質審核程序通過始足 ,確非乙○○、甲○○所述僅以「年資+年齡≧ 60」之標準 作為給予優退之依據。
而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 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 148條定有明文。
故是否有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除了權利人於行使權利 時,在主觀上有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外,在客觀上權利人因 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明顯小於其權利之行使因此造成他人 及整個社會國家所生的損害。
是承前所述,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解雇乙○○、 甲○○時財務陷於虧損等情,業經認定,統○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所為解除契約,自屬依法有據。
末按被資遣者,其猶聲明自願退休,更進而請求雇主給付 退休金,殊屬不當,是被資遣者不得聲請自願退休請求給付退 休金,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
乙○○、甲○○2人既經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終止 勞動契約,已如前述,即與該公司間不存有僱傭關係,自不得 依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頒優退辦法向統○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辦理退休。
綜上所述,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終止與乙○○、 甲○○間的勞動契約,乙○○、甲○○自不得向統○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聲請給付退休金。
從而,本件乙○○、甲○○依退休金給付之法律關係,請 求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乙○○649, 378元、 甲○○327,510元,及均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依法洵屬無據,自均應予以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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