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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查,乙○○、甲○○既主張於系爭優退辦法實施後,迄


今已有十餘名員工申請優退離職,並無任何人遭統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否准,於乙○○、甲○○申請優退過程,又有2名同


事依優退辦法申請優退離職等語,足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並未蓄意規避退休金等之給付。


 


    況參以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訂之系爭優退辦法,除員


工須檢附所規定之申請表單提出申請外,尚須經過相關主管之


簽核及勞工退休金監督委員會審查之實質審核程序通過始足


,確非乙○○、甲○○所述僅以「年資+年齡≧ 60」之標準


作為給予優退之依據。


 


    而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


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


148條定有明文。


 


    故是否有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除了權利人於行使權利


時,在主觀上有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外,在客觀上權利人因


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明顯小於其權利之行使因此造成他人


及整個社會國家所生的損害。


 


    是承前所述,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解雇乙○○


○○時財務陷於虧損等情,業經認定,統開發股份有限


司所為解除契約,自屬依法有據。


 


    末按被資遣者,其猶聲明自願退休,更進而請求雇主給付


退休金,殊屬不當,是被資遣者不得聲請自願退休請求給付退


休金,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


 


    ○○、甲○○2人既經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終止


勞動契約,已如前述,即與該公司間不存有僱傭關係,自不得


依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頒優退辦法向統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辦理退休。


 


    綜上所述,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終止與乙○○


○○間的勞動契約,乙○○、甲○○自不得向統開發股


有限公司聲請給付退休金。


 


    從而,本件乙○○、甲○○依退休金給付之法律關係,請


求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乙○○649, 378元、


○○327,510元,及均自98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依法洵屬無據,自均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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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