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砂輪機的使用方式為在砂輪機前面的尖端部分插孔插入外接式的砂輪柄即可使用,當日是因為砂輪柄圓盤與底下的鐵棒連接處斷掉,圓盤的柄(球)頭噴出恰好撞擊到乙○○之左眼球造成本件事故。


 


    砂輪柄是屬於消耗品,良豐公司都是買整盒,砂輪柄之球頭磨到沒有辦法再使用時即換新的一支砂輪柄使用,一般來說,砂輪柄都不會有問題,當次是良豐第一次發生這種砂輪柄斷掉之情形等情,業據甲○○陳明在卷,並有本院之勘驗筆錄及砂輪機、砂輪柄等之照片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依上開情形,該部砂輪機及砂輪柄既均是由良豐公司所購買及負保管及維護之責任,甲○○並不負保管及維護之責任,則就該部砂輪機之保管及維護即使有不當之情形致發生本件事故,甲○○亦不必負過失責任。


 


    又乙○○雖主張甲○○有操作砂輪機不當之過失,然僅泛稱不當及空言主張,而未具體陳明究竟係如何之不當,且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


 


2、又乙○○之工作岡位原本與甲○○之工作岡位及於事故發生位置相距約35公尺,乙○○當時係由工廠中央之走道走向甲○○之工作位置,當時甲○○係背對著與乙○○行經之走道相距約4 公尺以上之固定工作位置操作良豐公司所有之砂輪機進行模具之拋光及清理工作,因砂輪機前端之砂輪球柄不知為何突然發生斷裂造成砂輪球噴出,適乙○○行至該處,致發生上開工作意外等情,有甲○○提出現場照片6 張在卷可稽,並為甲○○所不爭執,自堪認屬實。


 


    依上開情形,甲○○對本件事故之發生自無從預見,亦無從期待其能對之防免,甲○○既無預見或防止可能性,依上開法條成立要件之說明,甲○○自無過失可言。


 


3、又乙○○所受之傷勢非常嚴重,無論是否及時送醫,均無法避免造成乙○○之左眼球無光感及左眼球摘除之傷害,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函在卷,故縱認乙○○此部份主張屬實,因甲○○是否及時將乙○○送醫,與乙○○之左眼球無光感及須摘除之永久性失明傷害二者,並無相當因果關係,甲○○仍不成立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乙○○○○對於乙○○所受之上開傷害並無過失,亦無相當因果關係,甲○○自不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故本件乙○○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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