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業務主管甲○○因轄下業務員乙○○招攬之保單問題,被南山人壽從甲○○應領取之津貼中扣除乙○○應返還之業務津貼,甲○○提出訴訟要求南山人壽返還。




 




    甲○○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一)甲○○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起擔任南山人壽之區經理,並與南山人壽簽訂有區經理合約書,約定由甲○○為南山人壽招攬保險,並引薦業務代表,對業務代表提供指導,以及對其轄下之業務代表所招攬之保單持有人提供服務等,南山人壽並以此給付甲○○如合約書附表所約定之報酬。




 




    另合約書第一條第六項約定「區經理就其本人及轄屬業務代表所經手屬於或應屬於公司之金錢、財產及所保管之有價證券等,倘有任何短少,均由區經理負責補足之」,故甲○○對於轄屬業務代表行為應負之賠償責任,除因業務代表侵吞保費等外,再無其他約定,先予敘明。




 




(二)南山人壽公司無任何法律依據,竟以甲○○與轄屬下之業務代表乙○○應返還已領取之業務津貼新臺幣(下同)八千四百九十六元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由,擅自於甲○○所領取之津貼中扣款,應予返還,爰聲明南山人壽應給付甲○○八千四百九十六元,及自一百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併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1)南山人壽公司於九十七年一月推出期繳年金商品「南山人壽快活人生變額年金保險」(以下簡稱JVA),並強力要求主管對所屬業務同仁宣導,鼓吹業務代表對保戶推銷販賣該保險商品,然嗣後卻發現因當初商品規劃錯誤,JVA商品成為有問題之保單,若保戶未於期限內繳滿應繳之基本保費者,業務代表須返還已領取之業務津貼。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