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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之弟吳功於民國(下同)961227日死亡,甲○○、乙○○等經准延期並依限於978 13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5,746,750元、遺產淨額0 元、免稅額為15,580,000元。


 


    經臺北市國稅局初查以甲○○、乙○○等漏報被繼承人吳功所遺之彰化商業銀行中正分行、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及中華郵政公司之存款合計874,335 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另以被繼承人吳功未符合因執行職務死亡之要件,核定免稅額為7,790,000 元,乃核定遺產總額為18,986,201元、遺產淨額9,086,201 元及應納稅額1,085,740 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174,867 元處以0.8 倍之罰鍰計139,893 元。


 


    ○○、乙○○等對免稅額及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臺北市國稅局以981015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XXXXXX號復查決定書駁回(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復遭財政部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甲○○、乙○○主張:


 


(一)本件由國立交通大學人事室所開具之證明書記載:「吳師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係因公傷病所致」;國立交通大學月退休金證書記載:「因公傷病」;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記載:「國立交通大學副教授元功因公傷殘命令退休」;「公教人員保險通知書」記載:「殘廢給付月數36個月」;「現行公務人員福利簡明表」記載:「全殘廢:因公給付36個月;非因公給付30個月」,均足以證明被繼承人係因執行職務而罹病呈植物人狀態,且症狀持續惡化,無治療方法可加以改善,最後導致死亡,故被繼承人顯係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呈植物人狀態,並因傷病而致死亡,其死亡與執行職務實有因果關係。


 


(二)依臺大醫院所出具「公教人員殘廢證明書」記載:「(殘廢症狀是否固定且治療終止)殘廢症狀持續惡化,治療時間未定」、「(殘廢情形是否其他治療方法可以改善)目前尚無」、「(治療經過)病患於919 3 日至本院急診,9 4 日入加護病房,919 10日轉病房治療經藥物治療、感染控制、支持療法,目前大腦皮質功能喪失,呈植物人狀態」,足以證明被繼承人吳功所罹患「庫賈氏症」為「無藥可醫」(當時及目前均是如此)之疾病,被繼承人吳功因執行職務而罹患「庫賈氏症」,因而被迫退休,並因無藥可醫,無法改善,持續惡化以致死亡,則死亡與執行職務實有因果關係,訴願決定書認被繼承人吳功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實屬違誤。


 


(三)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軍警公教職務而致死亡者,其繼承人即可享有免稅額加倍計算之利益,至於死亡時是否仍具軍警公教人員身分應非所問,否則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而受傷呈植物人狀態被迫退休,死亡時其繼承人即不得享有免稅額加倍計算之利益,顯與立法精神違悖而有失公平,故復查及訴願決定以被繼承人吳功死亡時已不具軍警公教人員身分認其繼承人即甲○○、乙○○等不能享有免稅額加倍計算之利益,實非可採。


 


(四)再提示聯合報報導「吳功發病前幾個月,每天忙著帶研究生,1 天睡不到1 2 個鐘頭,發病後經臺大醫師(呂榮)診斷為散發式庫賈氏症(而成植物人,對此另段有描述病情),病因至今無解,只懷疑可能與免疫力降低有關」,可證吳功是因執行公務(帶研究生)過勞而變成不可復活的植物人(幾等於死亡),植物人實與死亡無異,殆為社會共識。


 


    臺北市國稅局對退休人員強調「死時須具公務員身分」且須取得服務機關出具「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之說法,豈非越法且無理之擴張解釋?又甲○○、乙○○等在申報之前曾多次向臺北市國稅局人員請教並幫忙檢查申報書內容,而做若干訂正,以證甲○○、乙○○等確積極欲使申報財產正確周全,而未有過失。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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