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8 款規定應就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所訂立之工作規則,性質上屬勞動契約之性質,業如上述,顯見該工作規則有無訂立僅屬勞動契約履行中之一環,如有違反,應屬債務不履行之範疇,尚與侵權行為無關,而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屬侵權行為之規定,甲○○等三人主張得依該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工作規則未訂立所受損害之賠償,亦無可採。
4.兩造既不爭執於100 年6 月23日召開其等第1 次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議前,運○環保公司之工作規則就所屬勞工災害傷病之補償撫恤,並未訂立規範,且當時之工作規則亦未報請主管機關准予核備,則甲○○等三人之父林○○因食道癌死亡之於100
年5 月16日,運○環保公司之勞、雇雙方尚未就關於勞工災害傷病補償撫恤達成具勞動契約效力共識之事實,應可認定,具勞動契約效力之相關工作規則既未訂立及形成共識,依上說明,自難認林○○符合勞動基準法及運○環保公司工作規則規定之災害傷病補償撫恤要件。
5.依勞動基準法之上開規劃,勞工災害傷病之要件及補償撫恤之標準,既應由勞、雇雙方以訂立工作規則後揭示、討論、協議之方式取得契約共識,則「撫卹」是否僅指非職業災害之一般災害撫恤,非勞、雇雙方所不得協議取得共識,運○環保公司辯稱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8 款所規範之「撫卹」,僅指非職業災害之一般災害撫恤,自無可採。
另依運○環保公司於林○○死亡後所訂立而報准核備之工作規則第42條,規定以由該公司負擔保險費之商業保險給付,抵付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8款所規範之職業災害傷病及意外身故撫卹,與該公司所屬勞工之需求及寄望有無出入,依上所述,應藉由工作規則之揭示、討論、協議程序取得共識,如有需要並於取得共識後修改,勞工知悉上開工作規則內容後如繼續為運○環保公司提供勞務,上開工作規則內容將發生附合契約效力,併予敘明。
(二)關於甲○○等三人請求運○環保公司給付撫卹金有無理由及金額:
林○○死亡時運○環保公司既未訂立勞工災害傷病補償撫恤之工作規則,無法依據勞動契約效力之災害傷病補償撫恤工作規則請求給與撫卹,甲○○等三人當無法以林○○繼承人之身分請求給付撫卹金,其等請求給付撫卹金及遲延利息之所訴,依法自有未合,且甲○○等三人既不得請求給付撫卹金,則得請求之金額即無庸另為判斷。
綜上所述,甲○○等三人訴請運○環保公司給付撫卹金及遲延利息,依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且甲○○等三人之訴既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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